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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天然水域渔业资源保护与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1:06:34  浏览:86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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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天然水域渔业资源保护与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天然水域渔业资源保护与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德办发〔2005〕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德阳市天然水域渔业资源保护与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十七次常务会
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二月五日

  德阳市天然水域渔业资源保护与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天然水域渔业资源的管理与保护,促进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德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德阳市境内的天然水域从事渔业资源的保护与开发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天然水域渔业资源的管理应当遵循开发服从保护,以开发促进渔业资源增殖的原则。
   第四条 天然水域的渔业资源属国家所有,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政区划实施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市、区)协商管理并报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渔政协管员。
   第五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发展需要和水域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养殖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每年的2月1日至4月30日为我市天然水域的禁渔期。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鱼类重要的产卵场、越冬场、索饵场、洄游通道,规定禁渔区域或划段实行常年禁渔区,并设置禁渔标志。
   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禁止捕捞作业、游钓和水禽放养,禁止扎巢取卵、采挖砂石,禁止销售、收购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
   第七条 市、县所在地的城区河段禁止捕捞作业,禁渔期间的游钓须在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区段内进行。禁止在桥梁上钓鱼。
   第八条 禁止使用下列方法进行捕捞:
   (一)炸鱼、毒鱼、电鱼;
   (二)地笼网、拖网、围网、滚钩、罾网、迷魂阵、花蓝、鱼桩、豪网、铺盖网;
   (三)内网网目小于6厘米的刺网以及网目小于4厘米的单层网,用于专捕小型鱼类的网目小于2厘米;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使用的其他方法。
   第九条 天然水域渔业资源的养殖权,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的方式,实行有偿转让。招标、拍卖、挂牌的实施办法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取得天然水域渔业资源养殖权的业主(以下简称业主),应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并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第十一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业主签订《天然水域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责任书格式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二条 业主合法经营的水域及其设施、水产品和渔获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
   第十三条 业主从事养殖生产不得妨碍行洪,不能因施肥和投喂饲料而造成水体污染,及时清除水面杂物和漂浮水生植物,人工放流鱼种的品种须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合法渔船及其它船舶在业主经营的水域享有通行权。
   第十四条 进行捕捞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捕捞许可证》。
   捕捞的数量须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五条 养殖、捕捞、利用的品种属于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必须办理《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证》、《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和《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第十六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以及销售、收购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渔政检查人员有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水库、山平塘等水利工程水域的渔业资源开发,可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德阳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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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广西省人民法院所编“人民司法参考资料”(第四辑)有关婚姻、通奸、强奸等问题提出意见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广西省人民法院所编“人民司法参考资料”(第四辑)有关婚姻、通奸、强奸等问题提出意见的函
1951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西省人民法院:
接你院1951年5月份“人民司法参考资料(第四辑)”“关于婚姻、典债、量刑等问题材料汇编”一册,兹就该刊第五、“对有关婚姻、通奸、强奸等问题的解答”及第十三、“刑事案件一般量刑标准参考”两部份提出意见,希你院研究:
(一)关于通奸、强奸及其量刑问题:
1.通奸一般的须经由其配偶亲自告诉后,予以适当的惩罚。通奸者(男或女)之一方虽无配偶而经他方配偶告发,仍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轻重予以处理。原解答之“二”:“双方有配偶者处分稍重,一方有配偶者处分稍轻”都欠妥。
2.原解答之“二”对于通奸罪的量刑认为“可处6月以下监禁或劳役,或予以批评教育”的问题,我们认为在中央未颁布刑法以前不宜机械地规定为凡通奸罪都只处以6月以下的监禁或劳役,应从每一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对社会的影响分别轻重予以应得的处分。
3.干部和群众通奸或干部与干部通奸,法院在处理上对其犯通奸罪与一般群众间之犯罪在量刑上不应加以硬性的区别,原解答之“三”(12页)概括的认为干部通奸“一般处以稍重的罪”是不恰当的。干部应否处以稍重的罪,应从其犯罪的具体情况分别处理,不应单纯的因其为干部身份即予以“稍重”的处罚。
4.原解答之“五”(13页)认为强奸者“如所犯情有可原,为群众谅解者”即可处以较轻之刑。我们认为既系强奸,即是认为情有可原或能得到群众谅解而予以减轻的理由,其处刑应根据其强暴手段、被奸者的年龄及因以发生之实际影响等具体情况妥为衡量。
5.“十三、刑事案件一般量刑标准参考”(66—70页)原文未注明是你院编写或从何处转载而来,我们认为里面有许多问题尚须多加研究,特别是原文第三段分别列举各院判决主文作为量刑标准的实例参考最不妥当,因为离开了各该案件的具体事实就无从由主文上判断其量刑的根据,如举例之(2)、(7)张阿根和马石氏的处刑,单从所引判决主文即不能了解其量刑是否有偏差情形,这样很容易使处理具体案件时发生错误。
(二)关于离婚问题:
1.原解答之“八”(14页)说“丈夫当土匪,其妻提出离婚是出于同情革命者,经区人民政府证明,原则上可以判离,在押匪犯,如经判决确定刑期三年以上,其妻请求离婚,亦可判离。”我们认为犯有汉奸罪以及反革命等罪的受刑人,或确证其尚在继续犯罪行为时,其配偶以之作为要求离婚的原因,应不问其提出离婚是否出于同情革命,原则上皆可判离。又对在押匪犯限定“经确定刑期三年以上,即可判离”,易使法院在办理该类案件上限于被动,一般的应就每一案件的犯罪性质、刑期长短等具体情况充分考虑后酌情处理。
2.原解答之“十三”(15页)关于一方离家后没有通讯关系之一般离婚问题,我们认为地富如在当时系由于参加反革命工作而离家者,其配偶提出离婚并提出证明经调查属实后,即可根据上述反革命之配偶请求离婚的办法处理;如非因反革命工作而系由于其他原因离家没有通讯关系者,仍应视同一般黎民离婚事件处理,在处理程序上应经公示送达,如逾期不到庭应诉,法院可酌为缺席判决。又同一解答中对贫雇农之离婚虽有“不通讯在两年以上才准其离婚”的限制,但仍容易使人误会为只要两年以上不通讯即可当然判离。我们认为“与家庭两年无通讯关系,其配偶要求离婚,得准予离婚”,是婚姻法专为革命军人而定的。对一般人民的离婚事件,不应比照适用。非革命军人之配偶如以对方离家已久,没有通讯关系,作为离婚原因时,应按双方具体情况分别论处,不宜专以不通讯的时期长短为判离或不判离的标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桐木板材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桐木板材出口退税的通知
2004年12月17日 财税〔2004〕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恢复桐木板材的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号为44079920的桐木板材,出口退税率为13%。
  二、本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具体实施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