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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4年衡水市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7:56:05  浏览:80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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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4年衡水市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4年衡水市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衡政办[2004]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2004年衡水市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衡水市安委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落实实施。

二OO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2004年衡水市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一、考核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药监局、市水务局、市电业局、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市粮食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通信公司、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中小企业局、市文化局、市旅游局、市供销社、市商务局、市移动公司。

  二、考核基本原则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落实政府(部门)安全监管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核心,以制度建设、措施保障和建立健全防范体系为重点,突出基层和基础工作考核,强化第一责任人的安全责任。

  (二)坚持控制目标考核与管理目标考核相结合,年终考核和日常考核相结合,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督和管理考核制度,严格监督管理,使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适度、科学、规范。

  (三)控制目标考核以事故统计和事故调查处理资料为依据,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对发生重特大事故和瞒报重特大事故行为的从严进行考核。

  三、考核管理制度

  (一)日常管理和综合协调。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日常工作掌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综合情况组织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二)事故报告和信息反馈制度。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分别按附表1和附表2要求,每季度后5日内上报控制目标完成情况;《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半年和全年执行情况自查报告,分别于2004年7月15日前和2005年1月10日前上报;各县(市)区对本地发生的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按附表3要求,随自查情况报告一并上报。

  (三)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公告制度。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府公告、简报等形式,每季度向社会公布控制目标完成情况。

  (四)日常监督检查(抽查)制度。对各责任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情况实行季度抽查制度。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各责任单位应及时将整改意见和措施落实情况上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抽查情况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四、考核实施办法

  (一)考核内容为各责任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所规定的各项控制和管理目标,考核时限为2004年1月1日零时至2004年12月31日24时。

  (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依据事故统计资料和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资料,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直接进行考核;安全生产管理目标采取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实行百分制考核。各县(市)区控制目标占40分,管理目标占60分;市直部门控制目标占30分,管理目标占70分;两项目标考核得分相加为考核得分。各县(市)区考核计分表见附表4;市直部门考核计分表见附表5。

  (四)各县(市)区控制目标考核计分:

  1、发生1起特大事故或重大恶性事故扣10分,再发生每起扣20分;

  2、发生重大事故,未超出2003年实际发生起数,每起扣1分;超出2003年实际发生起数部分,每起扣5分;

  3、未完成其它控制目标每项扣3分。

  (五)市直部门控制目标考核记分。按本部门《2004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规定,完成控制目标不扣分;未完成控制目标,按以下规定考核记分:

  1、属于直接负责监管的单位,发生1起特大事故或重大恶性事故扣10分,再发生每起扣20分;发生重大事故每起扣5分。

  2、行业(系统)内单位,发生1起特大事故或重大恶性事故扣5分,再发生每起扣10分;发生重大事故,每起扣3分。

  3、因本部门未履行或未尽尽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发生1起特大事故或重大恶性事故扣10分,再发生每起扣20分;发生重大事故,每起扣5分。

  4、未完成其它控制目标,每项扣3分。

  (六)各县(市)区管理目标按以下规定考核记分:

  1、日常考核,占20分,可记负分。其中,抽查和监督检查占15分,根据抽查和监督检查情况考核计分;事故报告和信息上报、反馈情况等占5分。计分标准为:迟报、漏报一般事故每次扣2分,迟报、漏报重大事故每次扣5分;隐瞒不报一般事故每次扣10分,隐瞒不报重特大事故每次扣20分;不按要求上报、反馈有关信息,每次扣2分(注:凡举报查实的均属于隐瞒不报)。

  2、年终考核占40分(另行制定记分细则),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考核组进行考核、记分。

  (七)市直部门管理目标按以下规定考核记分:

  1、日常考核,占20分,可记负分。其中抽查和监督检查占15分,根据抽查和监督检查情况考核计分;事故报告和信息上报、反馈情况等占5分。计分标准为:未按要求报告事故或上报、反馈有关信息,每次扣5分;未按要求组织、参加有关活动,每次扣3分。

  2、年终考核,占50分(另行制定记分细则),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考核组进行考核、记分。

  五、考核评定办法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完成各项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上的,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优秀单位;

  2、未发生重大事故,一般事故同比下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成绩在85分以上的,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

  3、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成绩在70分以上的,为完成安全生产管理考核目标单位。

  4、其他为未完成安全生产管理考核目标单位。

  (二)市直部门

  1、完成各项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成绩在95分以上的,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优秀单位;

  2、完成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上的,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

  3、完成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成绩在75分以上的,为完成安全生产管理考核目标单位;

  4、其他为未完成安全生产管理考核目标单位。

  六、补充说明

  (一)事故等级标准。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特大事故指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一般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发生学生、儿童、未成年人死亡重大事故,已在国内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属于重大恶性事故。

  (二)各县(市)区2004年控制目标说明:

  1、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和10万人死亡率两项控制目标包括道路交通、火灾等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2、工矿企业死亡人数控制目标包括在本地的中央、省、市属企业;

  3、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10万人死亡率和工矿企业10万人死亡率三项指标按市、县统计局统计指标测算。

  (三)市直部门责任书有关内容说明:

  1、职责范围内。一是直接责任,对负有监管(管理)职责的直属部门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管理)责任。二是间接责任,对有行业(系统)监管(管理)职责的所属行业(系统)各部门和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间接监管(管理)职责。

  2、在考核期间部门职能调整,涉及到的有关内容按调整截止日期考核。调整到其他部门,由其他部门按调整日期后所负有的职能承担目标管理考核职责。

  3、管理目标中部门职能未涉及或取消的不进行考核。

  (四)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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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兴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1999]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日


嘉兴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震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抗震设计,抗震鉴定及加固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计划、经济、土地、城建、交通、水利、电力、电信、广电、卫生、经济开发区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抗震设防管理工作。

第四条 抗震设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平震给合的方针。建设工程抗震计划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抗震防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市区抗震防灾规划由市地震部门会同市城建(规划、房管)、土地以及电力、自来水、电信、交通、卫生、粮食、消防、水利、工业、商业等部门(单位)共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不得建在人口稠密区,已建成的应结合城市改造逐步迁出。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防,不符合抗震设防标准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第八条 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必须按《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所示的烈度值作为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抗震设防,不再作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但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时,必须到地震部门填报《拟建工程项目抗震设防标准审定表》,经地震部门审定登记后方可办理工程项目立项报批手续。

第九条 重大建设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具体见附表),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前,必须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必须经市地震部门审定并确定抗震设防标准后,方可作为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没计的依据。


郑州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令第41号

《郑州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业经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五日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代 市 长 朱天宝

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郑州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务市场管理,维护劳务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劳动力合理流动与配置,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市场是指为劳动力供求双方相互选择提供中介服务的场所。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劳务市场,从事劳务中介服务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劳动行政部门是劳务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务市场的统筹规划与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劳务市场管理工作。
第四条 开办劳务市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行政区域劳务市场发展规划;
(二)有明确的服务范围;
(三)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四)有相应的服务组织和工作人员;
(五)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开办劳务市场,必须到市、县(市)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劳务市场开办许可证。劳动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开办或不准开办的决定。
属盈利性的劳务市场,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六条 劳务市场应在开办许可证许可的服务范围内从事劳动中介服务活动。
第七条 劳务市场可以从事下列服务活动:
(一)为招用方和择业者提供劳动政策咨询和劳动力供求信息;
(二)为择业者提供就业指导,介绍用工者;
(三)为招用方推荐、介绍合格劳动者;
(四)为在职职工的流动提供服务;
(五)介绍家庭服务人员、个体工商户帮工;
(六)组织劳务协作和劳务输出与输入;
(七)介绍职业技术培训;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的其他劳务中介服务活动。
第八条 接受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劳务市场可以为招用方和择业者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待业职工登记、社会养老保险、代管人事档案等事宜,开展劳动力资源和社会用工需求等方面的调查和预测,为劳动行政部门制定就业规划和有关政策提供依据。
第九条 劳务市场为招用方介绍、推荐劳务人员应审查招用方的招工简章,查验营业执照或单位证明;为居民介绍家庭服务人员应查验招用方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为择业者介绍职业应查验择业者的居民身份证及其他有关证件。
招用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招用人员的,劳务市场不得为其提供中介服务。
第十条 招用方和择业者达成协议后,必须按国家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劳动内容、合同期限、劳动条件、劳动者权益、劳动纪律、违约责任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劳务市场为招用方和择业者提供劳务中介服务,可以按规定收取中介服务费。
第十二条 劳务市场应当依法开展劳务中介活动,保障招用方和择业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干预招用方的用人自主权和择业者的择业自主权。
招用方和择业者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不得扰乱劳务市场秩序。
第十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劳务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劳动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自发形成的劳务市场,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
(二)对无许可证擅自从事劳务中介活动的,责令其停止中介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超出许可证许可的服务范围从事劳务中介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劳务市场开办许可证;
(四)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人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人,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介绍两次及其以上或者一次介绍三人及其以上的,增加三倍罚款,并吊销劳务市场开办许可证。
第十五条 对在劳务中介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对扰乱劳务市场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