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林业局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财农[2007]812号
各市(县)财政局、林业局,各重点公益林管护经营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号)和《海南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我们对《海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琼财农[2006]942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海南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海南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公益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中央及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建立中央及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补偿基金”),为规范和加强补偿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号)和《海南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偿基金是指中央财政及省级财政安排的对重点公益林管护者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支出给予一定补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偿基金的补助范围为已区划界定的纳入中央及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重点公益林中的有林地,以及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疏林地、灌木林地及灌丛地。
第四条 补偿基金平均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4.75元用于公益林管护等开支;0.25元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林业部门用于组织开展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的检查验收、宣传培训、跨重点公益林区域开设防火隔离带等森林火灾预防、森林资源监测及设备购置、森林案件预防与查处以及维护林区道路等开支。
公益林管护等开支(每年每亩4.75元)用于:重点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的劳务费;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森林资源监测及设备购置,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及其他相关支出。除林农个人经营管理的公益林外,其余权属的公益林管护等开支按以下标准执行:劳务费按不低于3.5元/亩.年标准安排;0.25元/亩.年用于重点公益林日常管理费支出,包括管护必须的宣传培训、检查验收、购买劳保用品等相关支出;其余部分用于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森林资源监测及设备购置、森林案件预防与查处以及维护林区道路等并实行项目管理。
第五条 公益林管护等开支实行报帐审核管理,对不同权属的重点公益林,分别采取以下补助方式:
(一)省属及市县国有林(农)场、自然保护区及其他单位经营管理的重点公益林。劳务费由经营管理单位根据专职护林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专职管护人员承担的任务量和监管责任编制补助表,年初经同级林业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进度拨付,经营管理单位发放资金;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部分由经营管理单位提出项目使用计划,经同级林业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将补助费拨付经营管理单位据实使用。其中属于林农个人所有或经营的重点公益林,由经营管理单位将每年每亩4.75元的管护等开支全部拨给林农,并监督指导林农承担管护责任。
(二)市县林业局及村集体经营管理的国有重点公益林。劳务费由市县林业局根据区划内的专职护林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专职管护人员承担的任务量和监管责任编制补助表,年初经市县财政局审核后按进度拨付市县林业局,市县林业局据实发放资金;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部分由市县林业局提出项目使用计划,报市县财政局审核后将补助费拨付市县林业局据实使用。
(三)林农个人所有或经营的重点公益林。每年每亩4.75元全部拨给林农个人,并由林农个人承担重点公益林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等责任。市县林业局根据林农个人承担任务量和监管责任编制补助表,年初经市县财政局审核后按进度拨付市县林业局,由市县林业局在金融机构建卡建折发放或者直接拨付给林农个人。市县林业局负责监督指导林农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公益林。
(四)根据生态公益林总体规划,确需划定为重点公益林,但其林权所有单位和个人不愿意签订现场界定书和管护合同或者个人确实无力管护的,可由市县林业局负责聘请专职管护人员进行管护。
第六条 公益林管护支出中的劳务费实行定员定岗定额管理。林业、财政部门应严格核定获得劳务费的人员数和补助标准,人员安排不得搞平均分配。专职管护人员定员定额定岗应遵循以下原则:专职护林员公益林管护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00亩/人,劳务费标准不低于600元/人.月;技术人员每个基层林业工作站安排一名;管理人员根据乡镇公益林管护面积确定:管护面积小于2万亩的安排1名,管护面积2-4万亩的安排2名,管护面积4—8万亩以上的安排3名,管护面积8万亩以上的按实际需要参照上述比例安排。林业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上述原则共同确定专职护林员、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具体比例和补助标准并报省林业局和省财政厅备案,个别因实际情况不符合上述原则的需进行说明。省属及市县国有林(农)场、自然保护区及其他单位中的财政全额供养人员可以兼任专职管护人员,但不得领取劳务费。
第七条 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及省属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要求,对上年度补偿基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总结。市县林业局、省属经营管理单位于每年1月底之前向省林业局上报当年补偿基金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上年度中央及省级补偿基金检查总结情况、当年补偿性支出数额以及安排计划(见附表1)。
第八条 市县林业局、省属经营单位应按照省林业局关于重点公益林资源的管理规定,对上年度重点公益林管护、森林资源消长、林地征用占、乱砍滥伐、森林火灾和林业病虫害发生及控制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于每年1月底之前上报省林业局(见附表2)。
第九条 补偿基金按照预算级次拨付,对不符合上述第五、六、七、八条规定的市县及单位必须进行整改,未整改的财政暂不拨付或不予拨付补偿基金。
第十条 市县财政局应设置专账,确保补偿基金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市县林业局可在金融部门建卡建折,将劳务费直接发放,确保兑现。年初财政部门应对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的重点公益林管护支出凭证进行审核,并按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公益林管护支出凭证包括公益林区划界定书、公益林管护合同、附表3、4、5及年度考核表等;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支出凭证包括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建议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书及相关支出凭证。
第十一条 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及各经营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下达的支出计划拨付和使用补偿基金,不得随意调整。经市县林业局审核报省林业局批准征用和占用重点公益林林地的,由省林业局将征用占用林地地点和面积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从下年度起停拨补偿基金,调整用于其他已经区划界定的重点公益林。年度公益林管护面积发生调整的,以省财政厅、省林业局下发的正式调整文件为准,对应的管护资金在下年度指标中进行多扣少补,确保实际管护面积任务与资金保持一致。
第十二条 根据不同权属的重点公益林签订管护经营合同。
(一)省属国有重点公益林,省林业局与省属经营单位、经营单位与专职管护人员签订重点公益林管护经营合同。
(二)市县林业局与辖区内有重点公益林的省属农场签定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
(三)市县属重点公益林,有经营单位的,市县林业局与经营单位、经营单位与专职管护人员签订重点公益林管护经营合同。无经营单位由市县林业局管理的,市县林业局与专职管护人员签订重点公益林管护经营合同。
(四)村集体经营管理的重点公益林,市县林业局与村集体、村集体与专职管护人员签订重点公益林管护经营合同。
(五)林农个人经营的重点公益林,市县林业局与个人签订重点公益林管护经营合同。
专职护林员合同签定必须明确具体管护区域、面积及责任,确实将专职管护人员的责任及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合同必须明确具体管理专职护林人员的人数、区域和面积,确保目标明确,责任到人。专职管护人员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管护责任落实后再安排补偿基金。管护合同内容与格式,由省林业局统一制定。
第十三条 劳务费实行绩效挂钩的制度(含个人的每年每亩4.75元)。按月发放80%,管护合同执行一年期满时,国有林(农)场、自然保护区、其他经营单位、市县林业局、村集体等要将获得劳务费的人员名单、金额,以及管护任务完成情况张榜公布,由所在单位或集体考核,群众评议,对符合合同要求,完成管护任务的人员,兑现20%劳务费并续签合同。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的,不予支付20%的劳务费并终止合同。年度内扣减的劳务费用于公益林管护相关的支出并实行项目管理,由省、市县林业局制定具体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十四条 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及各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补偿基金拨付、使用和档案管理体系;国有林(农)场、自然保护区、村集体等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设置专账独立核算。
第十五条 凡存在下列问题的,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将在下年度调减有关市县(单位)的补偿基金。
(一)补偿基金使用和公益林管护违反有关规定,出现严重问题的;
(二)征用占用公益林林地情况弄虚作假的;
第十六条 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及各经营单位应加强补偿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违反财经纪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凡违规违法使用补偿基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海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琼财农[2006]942号)同时废止。
阿坝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阿坝州人民政府印发《阿坝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阿府发〔2011〕4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阿坝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阿坝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四川省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同时根据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和任免建议。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坚持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与薪酬挂钩,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
(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自主创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不断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 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 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国资委决定。
第七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和期限;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综合评议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1.利润总额是指经审计核定后的企业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年度利润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并扣除因政策调整增减因素及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平均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年初数+所有者权益年末数)÷2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净利润中不含少数股东损益。
(二)分类指标包括两项:一项由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可持续发展能力确定;一项由被考核企业根据本企业特点和阶段性重点工作等因素自报,国资委核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
(三)综合评议指标包括:深化改革、科技创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基础管理、维护稳定、文化建设、社会贡献、国资委交办事项等9项指标,由国资委组建评议委员会,进行综合评价。
第九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由国资委核定)后的所有者权益(实施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所有者权益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下同)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企业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以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任期内主营业务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任期基本指标通过与行业标准值的比较,换算为行业系数进行考核。换算公式为:
考核指标行业系数=(考核指标实际值-行业较差值)÷(行业优秀值-行业较差值)
(二)分类指标由国资委综合考虑企业所处行业特点、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企业管理薄弱环节等因素确定一项。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
第十条 被实施兼并破产企业、亏损企业、资不抵债企业等,对其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应与正常经营企业相区别,具体考核指标和奖惩方式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一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报送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
每年12月底以前,企业按照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包括企业考核期初的资产状况、会计核算原则和考核指标统计口径等)报送国资委;三年任期最后一年的12月底前,企业提出下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包括企业考核期初的资产状况、会计核算原则和考核指标统计口径等)报送国资委;
(二)核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
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测算出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报分管国资工作的副州长审批执行。
国资委核定企业年度考核指标目标值以上年实际完成值为基础,原则上不低于企业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和上一年度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较高值。如遇重大灾害或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国资委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国资委核定企业任期考核指标目标值以上一任期完成值的行业系数为基础,任期考核指标目标值不得低于上一任期的行业系数。
鼓励企业根据发展战略规划,结合经营状况,自加压力提出积极的目标建议值。企业要求降低考核指标目标值的,须将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国资委,但其负责人薪酬原则上同比率下浮。
(三)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由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年度或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二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采用纵比和横比相结合的评价方式。纵比是指标实际完成值与目标值的比较,占60%;横比是指标实际完成值与国务院国资委公布的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比较,占40%。
第十三条 国资委通过企业财务快报、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和董事会工作报告等资料,对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负责人应于每年 7 月底以前将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半年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报国资委。
(二)企业应按规定在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保事故、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不稳定事件等情况时,及时向国资委报告;计划实施重大投融资、重大担保、资产处置和改制等重大事项时,在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的同时,向国资委报告。
(三)国资委每年听取一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汇报。
(四)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年度跟踪和动态监控。
第十四条 国资委对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向企业负责人提出预警并进行督促。
第十五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企业负责人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满的次年4月底以前,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或任期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国资委。总结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
1.企业资产、经营管理及实际缴纳税收情况;
2.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及说明;
3.综合评议指标执行情况;
4.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5.解决问题的措施。
企业报送的利润总额、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任期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等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其中利润要以进入企业账户数据为依据。
(二)国资委根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税收入库数据和经专项调整的数据为依据,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或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的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报分管国资工作的副州长审批执行。
(三)对经营业绩考核有关情况,必要时国资委可组织专项稽核检查。
第三章 奖 惩
第十六条 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
第十七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年度绩效薪酬奖励、任期奖励、特别贡献奖励(特别贡献奖励办法由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薪酬两部分,企业负责人基薪由国资委另行确定。
绩效薪酬以前三年绩效薪酬平均值为基数与年度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完成情况挂钩。
年度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是年度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综合评议指标完成率的加权平均值。
年度考核指标完成率=(年度考核指标的实际完成值÷年度各项考核指标的目标值)×100%。其中,综合评议指标完成率=(综合评议得分÷16)×100%
年度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年度利润总额完成率×30%+净资产收益率完成率×30%+分类指标1完成率×10%+分类指标2完成率×10%+综合评议指标完成率×20%)
年度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为100%时,绩效薪酬即为前三年平均值;年度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大于或小于100%时分段计算绩效薪酬:在 100%-120%(含)和100%-80%(含)之间,每增加或减少一个百分点,绩效薪酬增加或减少0.2个百分点;在120%-130%(含)和80%-70%(含)之间,每增加或减少一个百分点,绩效薪酬增加或减少0.3个百分点;在130%-150%(含)和70%-50%(含)之间,每增加或减少一个百分点,绩效薪酬增加或减少一个百分点;增加在150%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百分点,绩效薪酬增加1.5个百分点;减少在50%以上的,绩效薪酬为零,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撤销董事长、总经理职务,对企业经营班子进行调整。
第一次纳入考核的企业,年度考核指标综合完成为100%时,绩效薪酬为基薪的1倍;每增长一个百分点,绩效薪酬在基薪上增长1%,最高不得超过基薪的3倍。
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考核目标值为负数时,完成值减亏部分折半计算,盈利部分正常计算。
对于利润总额低于上一年的企业,无论其年度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是否大于100%,其绩效薪酬应低于上一年。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应与职工工资保持合理差距,职工工资不增长,企业负责人薪酬不得增长。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任期奖励与任期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挂钩。任期奖励以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薪酬为基数。
任期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是任期各项考核指标完成率的加权平均值。
任期考核指标完成率=任期考核指标完成值÷任期考核指标目标值×难度系数×100%。
难度系数根据四川省国资委的相关规定执行。
任期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完成率×40%+任期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完成率×30%+分类指标完成率×30%。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完成率考核目标值低于100%,完成值超过目标值时,则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完成率按100%计算;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目标值为负数的,完成值超过目标值,则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完成率按100%计算。
任期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为100%时,任期奖励即为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薪酬;任期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每增加1个百分点,计提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薪酬的1%,超额计提上限为30%;任期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减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薪酬的1%,扣减下限为30%。
任期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大于100%,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未完成的,任期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按100%计算。
第二十一条 对社会、行业、企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国资委根据州委、州政府决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的分配系数为1;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分配系数为0.8;并报国资委备案。
由社会公开选聘产生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可采取协商方式确定,不受本细则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绩效薪酬的60%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第二十四条 任期奖励在任期结束后,根据任期考核结果当期兑现;任期期间离任的,在离任审计后,根据离任审计结果、任期考核结果和任职期限兑现。
第二十五条 任期届满后,国资委通过离任审计、清产核资等,发现由于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在下一任期内形成不良资产,国资委将按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考核指标进行追溯,重新核定企业负责人考核结果,调整薪酬。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其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生产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重大不稳定事件等,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并由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决定扣发薪酬。
第二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受到责任追究的,由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决定减发、停发其薪酬。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抓紧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后,本细则规定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对象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 按本细则实行经营业绩考核奖惩的企业负责人,不再执行其他经营业绩考核规定。
第三十一条 各县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企业可参照本细则制定对子企业、控股公司的经营业绩考核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州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