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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属国有企业破产专项(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9:06:28  浏览:92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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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属国有企业破产专项(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属国有企业破产专项(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3〕24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属国有企业破产专项(周转)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十月八日


杭州市属国有企业破产专项(周转)
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为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步伐,妥善安置市属国有破产企业职工,确保破产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2〕13号的有关精神,决定设立杭州市属国有企业破产专项(周转)资金(以下简称破产周转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一、破产周转资金是市政府专项用于垫支市属国有破产企业资产变现前发生的分流安置职工等所需费用的资金。
  二、破产周转资金规模为8000万元,由市财政筹集。
  三、破产周转资金使用范围为经市政府批准,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并向社会公告破产的市属国有企业。
  四、破产周转资金用于企业宣告破产后,在破产清算期内,土地资产及其他资产(不执行优化资本结构政策企业为土地资产)变现前发生的分流安置职工等费用的垫支。
  五、破产周转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1、由相关职能部门和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经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初审上报的企业破产方案中分流安置职工等费用的预算进行审核确认。
  2、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依据市职能部门审核确认的分流安置职工费用预算,及时做好所需资金的筹措与拨付工作;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筹资有困难的,可提出书面申请,由市财政、劳动保障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报市政府确认后,填制《杭州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表》,按规定的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及权限报批同意后,由市财政拨付资金。
  六、破产周转资金回收与管理:
  1、市政府收回的破产企业原无偿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应及时将土地出让金中的土地开发费净额归还垫付的破产周转资金。
  2、土地开发费净额不足以归还垫付的破产周转资金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用土地出让金中除土地开发费以外的剩余收益予以归还。
  七、破产周转资金由市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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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自治区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提高我区国民经济核算质量的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2001〕143号
  
转发自治区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提高我区国民经济核算质量的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提高我区国民经济核算质量的意见》,现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实施细则》提高我区国民经济
 核算质量的意见
  (自治区统计局 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改革开放以来,我区统计工作有了长足发展,为各级党政领导进行科学决策和管理,为新疆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统计工作特别是国民经济核算工作遇到许多新的问题,核算的基础资料不全是当前国民经济核算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已经影响到国民经济核算的准确性和宏观决策的科学性。为了切实提高我区国民经济核算质量,现就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依法行政,创造良好的统计核算环境
  2000年6月15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修订)》(以下简称《统计法实施细则》),对于推动统计工作的改革和发展,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区各级政府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支持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进一步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干扰统计工作秩序、妨碍统计工作顺利进行等统计违法行为,为我区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强化基层基础建设,进一步健全城乡统计调查网络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统计法》的规定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专职或者兼职统计员,执行综合统计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同时,各地要按照统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城乡基层统计调查网络,积极开展好城乡居民生活及物价调查;要根据各地的实际,努力搞好对当地和全省国民经济核算有重要影响的限额以下工业、贸易、餐饮业、服务业和农村固定资产投资等统计调查任务;大力支持统计机构组织开展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及特种产业发展变化情况统计调查。
  三、加强部门统计,为国民经济核算和组织统计调查提供必要的资料要着力解决目前国民经济核算中存在的部门统计薄弱、统计渠道不畅、数据收集困难等问题。各部门要依法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配备统计人员。要认真界定部门统计范围和任务,逐步强化行业统计职能,切实搞好协调配合,保证统计渠道顺畅,报送统计资料不重不漏。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
  计主管部门报送国民经济核算所需要的有关资料。原由中国人民银行自治区分行负责报送的金融机构的有关资料,由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向自治区统计局报送。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证券、期货财务及业务资料,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乌鲁木齐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收集报送。交通、邮电通讯等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职能和统计任务的需要,充实统计力量,规范统计范围,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质量。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根据国民经济核算和组织统计工作的需要,提供统计报表和有关资。中央驻疆各单位也应根据地方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按地方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统计资料。对于无主管部门企业,统计主管部门要及时建立统计报表报送制度,将其纳入统计范围。
  四、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统计是国家实行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党、政府和人民认识国情国力、决定国策、制订计划的重要依据,在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督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要关心和重视统计工作,运用统计信息,准确把握经济社会运行状况和发展态势,进行有效的决策和管理。统计工作覆盖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统计部门搞好统计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根据国民经济核算的要求和统计工作的分工,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设施保障。各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要认真负起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管理责任,深入研究改进国民经济核算的措施,努力完善国民经济核算的范围,规范核算的方法,及时协调解决国民经济核算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努力提高核算质量。

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物办发〔2008〕39号


机关各部门:
  《国家文物局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5月12日召开的国家文物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国家文物局工作规则
(2008年5月12日国家文物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使国家文物局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把国家文物局建设成为行政规范、运转畅通、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国家文物局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国家文物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文物行政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国家文物局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国家文物局领导成员职责
  四、国家文物局领导成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为广大文物、博物馆工作者服务。
  五、国家文物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全面负责国家文物局行政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
  六、局长主持召开局务会议,局长、副局长主持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国家文物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局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局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国家文物局进行公务活动。
  八、局长离京期间,国家文物局行政工作由局长委托的副局长负责;副局长离京期间,其分管工作由其他副局长负责。
  九、国家文物局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行政,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国家文物局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一、国家文物局各部门提请局务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或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一般应经过司务会、局长办公会研究,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会。
  十二、国家文物局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文物和博物馆机构、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三、国家文物局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国家文物局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办公室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四、国家文物局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文物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五、国家文物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拟订涉及文物工作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或者对涉及文物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提出修正案,并依法提请国家立法机构审议。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草案,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十六、国家文物局制定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或命令,或者联合其他部门制定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通过文化部请示国务院;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文物局规章要依法及时报送国务院备案。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十七、文物行政执法、文物行政许可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要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章 推进政务公开
  十八、国家文物局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十九、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国家文物局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二十、国家文物局政府网站和中国文物报是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平台。
  二十一、国家文物局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根据局长授权,新闻发言人代表国家文物局对外发布新闻,各部门协助做好新闻发布工作。凡制定的文物政策法规、以国家文物局名义举办的重大活动、召开的重要会议、作出的重大决定和实施的重要举措以及发生重大的文物损毁事件应及时组织宣传报道,报道内容要报局领导审定。国家文物局新闻宣传工作由政策法规司负责和管理。
  二十二、国家文物局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依法需要向社会公示的文物行政许可项目,除需要保密的以外,应及时公布。

第六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三、国家文物局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按要求向国务院和文化部报告。
  二十四、国家文物局加强文物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撤消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十五、国家文物局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要给予充分重视,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国务院和文化部报告。
  二十六、国家文物局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根据《信访条例》,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国家文物局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和接待重要的群众来访。办公室按照规定将来信来访所反映的问题及时分办处理,并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将办理情况反馈来信来访者。
  二十七、国家文物局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七章 加强廉政建设
  二十八、国家文物局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二十九、国家文物局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国家文物局工作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国家文物局领导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一、国家文物局实行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制度。
  三十二、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机关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由局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文化部会议决定的事项;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文化部主要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和批示精神。
  (二)讨论审定文物立法和长远规划,审定报国务院审查的文物法律法规草案,审议部门规章。
  (三)研究部署年度重点工作计划。
  (四)审议决定其他重要文物工作事项。
  局务会议根据需要可适时召开。
  三十三、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由局长或副局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并组织实施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局务会议决定的工作事项。
  (二)研究布置、检查落实各部门专项业务工作。
  (三)协调处理有关文物行政事务或重要事项。
  (四)研究解决其他重要问题。
  局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可适时召开。
  三十四、提请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局领导确定。局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局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议题所属部门负责。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三十五、有关局领导不能出席局务会议,应向局长请假。与会人员不能出席会议的,要向局领导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三十六、局务会议纪要由局长签发;局长办公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签发。
  三十七、上述会议议定事项,如需对外报道,须经主持会议的局领导同意,重大问题须请示局长批准。
  三十八、严格控制全国性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国家文物局召开的全国性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应报请国务院同意。
  三十九、可由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以国家文物局名义召开;各部门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一般不得冠以“全国”名义,一般不得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四十、有关部门拟在下一年度召开或举办的全国性会议和活动,应在本年度11月下旬以前将会议、活动内容的书面材料送办公室,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局领导研究同意后列入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一、办公室统一接收并分办报送国家文物局的公文。凡报送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文物局公文处理办法》等公文处理的规定。除国家文物局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国家文物局领导个人报送公文。报党中央国务院的公文必须经由文化部报送。
  四十二、各部门报局领导审批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机关其他部门的,应事先征求意见并协商一致,部门间如有不同意见,主办部门的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局审批。
  四十三、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的公文,圈阅表示“阅知”,对于请示事项的公文,必须批注明确意见。
  四十四、报送局领导审批的公文,由办公室按照局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须报局长审批。
  四十五、以国家文物局名义发文,由局领导签发,重要发文由局长签发。
  四十六、以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国家文物局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局长签发或由局长签发。
  四十七、应由国家文物局接收并受理的行政许可项目申请,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办结,或在规定时限内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说明。
  四十八、办公室要进一步加强公文审读核校,提高公文质量,减少公文数量。
  四十九、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协调和督查职责,依靠各部门共同做好上级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和会议议定事项,定期公布各部门公文办理情况,及时跟踪领导批示件和重要文件的办理和运转过程。
  五十、强化网络化办公方式,完善网上办文和公文运转制度,规范网上办公程序。强化网络管理,确保网上公文处理工作的安全、快捷,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 公务活动
  五十一、办公室负责局领导公务活动的协调工作,各部门负责将局领导公务活动的安排向办公室备案。为保证局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文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安排局领导出席与文物工作有关的公务活动,应按照确有必要、避免应酬、减少事务性活动的原则从严掌握。
  (一)中央、国务院的会议和活动,按照中办和国办的通知要求,确保局领导出席。 
  (二)党和国家领导人视察文物工作、参观文物展览活动,确保局领导参加。
  (三)与文物工作无关的活动,一般不做安排。
  (四)一般不出席各地政府文物部门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
  (五)国家文物局原则上不与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主办活动。如确需以国家文物局名义参与主办的,必须经局务会议讨论同意。
  (六)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举办的与文物工作相关的活动,一般不安排局领导出席。如确需出席的,由办公室报请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可协调一位局领导出席或商请有关部门安排一位负责同志代为参加。
  (七)各部门需要请局领导出席的重要会议或活动,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送办公室,由办公室报请分管局领导审批。如分管局领导同意出席,有关部门须提供会议、活动议程和讲话稿;分管局领导如不能出席,原则上不安排其他局领导代为出席。
  五十二、局领导会见驻华外交官员、外国官方人士和非官方人士,应按有关外事工作原则由接待单位提出申请,经办公室报局领导同意后安排会见。
  五十三、局领导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员及台湾地区人员,由接待单位提出申请,经办公室报局领导同意后安排会见。
  五十四、局领导出访,由陪同单位和人员提出工作方案,报局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五、国家文物局领导成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六、国家文物局领导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国家文物局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国家文物局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国家文物局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国家文物局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国家文物局领导讨论同意。
  五十七、国家文物局各部门发布涉及文物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政策法规司报局领导同意。
  五十八、国家文物局领导成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九、国家文物局领导成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国家文物局要建设学习型机关。要通过各种形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文化、文物、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六十、国家文物局领导成员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要地方文物部门负责人到机场、车站、码头及辖区分界处迎送。
  六十一、国家文物局领导成员不为地方文物部门和地方的文物会议或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六十二、国家文物局领导成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局长出差(出访)或休假,应按国务院有关规定,由办公室事先向国务院总值班室报告;副局长出差(出访)或休假,应事先向局长报告,由办公室通报其他局领导。
  六十三、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工作日期间出差(出访)或请休假,应报请分管局领导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