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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4:17:47  浏览:84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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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


宣城市人民政府第16号令



《宣城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已经2005年4月13日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高登榜
二○○五年五月十日



宣城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同级财政、税务、统计、劳动保障、民政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第三条 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有一定劳动能力、生活能自理的无业残疾人,为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第四条 市残疾人联合会应在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劳动能力评定制度,完善就业服务机制,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指导残疾人就业。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以当地县级以上统计部门认定的统计数据为准。
已在用人单位从业的伤残职工,经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计入本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用人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的统计报表和残疾职工名册(含残疾人证及复印件)报当地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其中,市属及驻宣省、部属用人单位报市残疾人联合会,县(市、区)属用人单位报所在地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
第六条 用人单位录用残疾人,应依法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为残疾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辞退残疾职工、解除与残疾职工的劳动合同,应依法办理,并报当地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七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根据残疾人知识、能力及生理、心理障碍等情况,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在晋升、晋级、培训、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八条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年度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当地县级以上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地区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标准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职工差额不足一人的可免予安排,但需按差额比例计算并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为:保障金数额=(用人单位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1.5%-单位已安置残疾人职工数)×本地区上一年度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
第九条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和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分级征收的原则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企业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征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每年对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查,对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在每年6月30日前核定其上一年度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并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书》。用人单位应自收到交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或残疾人联合会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经费中列支,企业、其他社会组织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一条 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
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奖励安排残疾人就业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五)用于有利于残疾人就业的其他开支。
第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应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收支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或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的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给予警告,责令其按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可依法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按日加收应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总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既不安置残疾人就业,又不足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取消该单位各类评优评先(含文明行业、文明单位)资格。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残疾人联合会、地方税务机关以及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征收、使用和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1999年9月原宣城行署行发[1999]57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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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乌政办[2003]35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中央、自治区、兵团驻乌各单位:
《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三日



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市水务局是本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设、规划、环保、卫生、市政市容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量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市水务局,由市水务局统一组织供水工程建设。
用户的年平均用水量超过新建、扩建、改建用水计划的,应按超过部分实际日用水量补缴供水工程建设投资。

第五条 用户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户外管道及附属设施,应当经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国家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水压不能满足用户需要的,用户应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并设专人管理,保证设施完好,避免受到二次污染。

第七条 城市供水工程及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条 供水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合格工程:
(一) 供水管材、管件、材料、设备和涉水器具未经认证合格的;
(二) 供水管道不能保证供水水压要求的;
(三) 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或技术设计方案的。

第九条 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查明地下供水管网及各类地下管线情况。建设工程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因意外损坏城市供水设施的,应立即向城市供水企业报告并进行应急处理;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压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不得在井内擅自接装或穿行其他管道。
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水务局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建筑、挖掘、打桩、爆破、植树、灌溉和堆放物品等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依法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和《卫生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做好出厂水净化、消毒、输送工作,加强管网水取样化验及检测工作,确保城市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四条 因城市供水水质达不到饮用水卫生标准,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城市供水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按规定建设必要的加压站、减压站和管网测压点,及时做好压力调整、监测工作,保证供水管网干线末梢的水压不低于0.12兆帕。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新建管道并网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市水务局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在抢修同时通知用户,并向市水务局报告。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企业和用户应按设计规范和标准对责任段内的城市供水设施定期进行维护。用户无维护能力的,可委托城市供水企业进行维护。

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设施的使用和维护以总水表为界,总水表前的供水设施(含总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管理维修;总水表后的用水管道、水表井和闸门等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

第十九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进户总水表(井)、净(配)水厂、公用水站等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第二十条 城市消防井、消防栓和单位消防闸门为专用供水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压或启、闭、拆、改。
  因消防原因开封启用城市消防栓或专用消防闸门的,应在开启后3日内到城市供水企业办理登记加封的有关手续。
城市消防栓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维护,单位专用消防闸门由单位负责维护。

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设立24小时值班专线电话,受理用户报修。遇有城市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及时抢修或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二条 用于城市供水设施和供水管线的维护、抢修及管网巡视的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用户使用城市供水前,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接装手续,并签订供用水合同。
禁止盗用或者私自转供、转售城市公共供水。

第二十四条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混合用水应分表计量,用户暂不具备分表计量条件的,应向城市供水企业申报各类用水性质。城市供水企业应根据用户申报的用水性质对水价进行分类核定。

第二十五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按用户总表计量收费。分表由用户或产权单位自行抄表,总表与分表误差,由用户内部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 临时用水无法装表计量的,供用水双方应事先达成结算收费的临时协议。

第二十七条 用户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交纳水费的,城市供水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暂停供水。
城市供水企业应在用户交齐水费和滞纳金之日起两日内恢复供水。

第二十八条 用户需要更名、过户或改变用水性质的,应书面通知城市供水企业,结清水费,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实际用水单位或个人按实际用水性质和用水量交纳水费。

第二十九条 园林绿化浇灌和基建冲洗砂石料应在夜间23时到凌晨5时(北京时间)进行,特殊情况须征得城市供水企业同意。

第三十条 禁止用户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须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报市水务局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
禁止用户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含内部用水管)直接装泵抽水。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依照《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征集第五届国际矿山救援技术竞赛承办企业和协办城市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管司办字[2005]6号

关于征集第五届国际矿山救援技术竞赛承办企业和协办城市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五届国际矿山救援技术竞赛(以下简称竞赛)将于2006年9月在我国举行,这是我国首次举办这样的赛事。成功举办竞赛,对于提高我国矿山救援水平、加快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促进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及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均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专门成立了竞赛组委会。根据竞赛组委会工作安排,为了提前做好相关的筹备工作,必须尽快组织申办和落实竞赛承办企业及协办城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办组织工作

  由竞赛组委会统一领导,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辖区内有关单位的申办事宜。

  二、申办程序

  (一)申请:拟申办的企业、城市提出申请,经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由申办企业将申请表(见附件1)报竞赛组委会。

  (二)初审:竞赛组委会组织专家对申办的企业、城市和竞赛场馆进行实地考察。届时申办单位要提交承办或协办方案(包括承办企业、协办城市简介,竞赛场馆情况,对外接待能力,承办、协办优势,筹备工作等)。初审时间为2005年2月。

  (三)评审:竞赛组委会召开评审会,根据申办企业、城市的陈述和专家组考核情况,综合评出承办企业和协办城市。评审时间为2005年3月上旬。

  (四)签订协议:竞赛组委会与确定的承办企业、协办城市签订承办、协办协议,并由竞赛组委会颁发《授权委托书》。

  请申办企业于2005年1月31日前将申请表报送国家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竞赛组委会秘书处)。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

  邮 编:100713

  联系人:邱 雁

  电 话:(010)64464319

  传 真:(010)64463298

  电子邮件:qiuyan@chinasafety.gov.cn。

  附件:

  1.第五届国际矿山救援技术竞赛承办协办申请表

  2.第五届国际矿山救援技术竞赛承办协办须知


二○○五年一月十一日


 
第五届国际矿山救援技术竞赛承办协办申请表



承 办 企 业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联系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手机

E-mail


申办意见:



(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协 办 城 市


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负责人

职务

电话


联系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手机

E-mail


推荐竞赛场馆名称及面积


申办意见:



(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申办单位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意见:





联系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手机

E-mail




(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上报表格要求附申请承办企业、协办城市和竞赛场馆文字简介。




第五届国际矿山救援技术竞赛承办协办须知
一、赛事背景
国际矿山救援技术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是展示各国矿山救援技术水平和促进国际交流的高水平赛事。自1999年美国举办首届竞赛以来,迄今已举办了四届,前三届由美国举办,第四届在波兰举行。我国于2002年和2004年派代表团参加了第三、四届竞赛,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在第四届竞赛期间,经我国申请,参赛国家共同协商同意,我国成功获得了2006年第五届竞赛的举办权。
这是我国首次举办国际矿山救援技术竞赛。成功举办这一赛事,对提高我国矿山救援技术水平、加快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促进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扩大交流与合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竞赛事项
1.竞赛名称:第五届国际矿山救援技术竞赛。
2.竞赛主题:合作、交流、提高、发展。
3.举办单位:
(1)主办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
(2)承办单位:国家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国际交流合作中心,有关矿山企业。
(3)协办单位:有关城市人民政府。
(4)支持单位:国内外企业、事业单位。
4.竞赛时间:2006年9月,赛期3天。
5.竞赛地点:协办城市内符合竞赛条件的体育场馆。
6.项目设置:初步确定矿山救护模拟救灾、医疗救护、呼吸器操作及救援人员基本素质四个竞赛项目。
7.竞赛规模:预计本届竞赛参赛代表队13支,参赛队员约130人。竞赛组织人员及裁判员约60人。领导及观摩人员约80人。预计参赛国家有:中国、美国、波兰、乌克兰、俄罗斯、澳大利亚、印度、加拿大、南非等。
三、确定承办企业、协办城市的原则和条件
(一)基本原则
1.本着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经过单位申办、初审、评审等程序,由竞赛组委会确定承办企业和协办城市。
2.原则上选择一家国内优势矿山企业承办。
3.协办城市由承办企业请示有关方面后提出,原则上应为承办企业所在地或附近大、中型城市。
4.协办城市地方人民政府支持,具备大型室内竞赛场馆,住宿、市容、卫生、交通状况良好,有较强的对外接待能力。
(二)承办企业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内大型优势矿山企业。
2.企业信誉良好、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较强的经济实力。
3.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严格按照竞赛组委会的要求完成竞赛筹备及竞赛期间的各项任务。
(三)协办城市基本条件
1.具有不小于3000m2的室内竞赛场地。
2.当地人民政府支持。
3.城市秩序和社会治安良好。
4.有较强的对外接待能力,食宿条件符合外宾接待要求。
5.市容和卫生条件良好,环境优美。
6.交通、通讯便利。
四、承办企业的主要权益和责任
承办这次竞赛,将为促进矿山救援领域的国际间交流与合作、提高我国矿山救援技术水平做出重要贡献,同时对于提高一个企业和城市的知名度,提高综合竞争力,加速现代化、国际化进程,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通过承办竞赛,可以带动本单位、本地区的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承办企业还将获得宝贵的大型国际活动的操作经验。
(一)权益
1.竞赛署名权益:在竞赛会场会标显著位置,标明承办企业和协办城市名称。
2.广告权益:在符合竞赛规则和规程,并经竞赛组委会同意的前提下,享有在赛事现场优先选择广告位(1~2处)布置本单位广告的权益。
3.产品展销会举办权益:竞赛期间,与竞赛组委会联合组织产品展销活动。
4.竞赛纪念品制作销售权益:为了扩大本次竞赛的宣传和影响,经竞赛组委会同意后,承办企业可以制作本届竞赛吉祥物和纪念品销售。
5.招商洽谈会权益:竞赛期间,与竞赛组委会联合组织开展国际招商引资洽谈推介活动。
6.其他权益:承办企业提出并经竞赛组委会批准的其他权益。
(二)责任
1.在竞赛组委会的领导下,承办企业具体负责竞赛的筹备和组织落实工作。
2.承担竞赛期间竞赛场馆租用、竞赛设施及器具、工作人员食宿及交通、接待(参赛队食宿、城市间交通费自理)等费用。
3.2006年4月,承办第六届全国矿山救援技术竞赛,选拔出代表国家参加国际竞赛的代表队。同时,对国际竞赛的场地、规则、筹备组织实施方案、裁判员培训情况等进行检验。
4.负责竞赛期间的安全、后勤保障及各项服务工作。
5.完成竞赛组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