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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楚雄州退耕还林工程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4:01:17  浏览:91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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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楚雄州退耕还林工程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楚雄州退耕还林工程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楚政通〔2003〕1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级政府领导负责退耕还林的目标责任制,根据州政府与各县(市)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状、国务院颁布实施的《退耕还林条例》、国家林业局《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和《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以及《云南省退耕还林工程考核奖惩办法》等有关规定,州人民政府结合全州退耕还林工作实际,制定了《楚雄州退耕还林工程考核奖惩办法》,现印发各县(市),请遵照执行。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对照办法中各项考核标准,认真总结推广工程实施中好的经验和做法,找准工作中的差距,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各项措施,组织和实施好退耕还林工程,每年度州人民政府将按照办法对各县(市)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奖惩办法,对退耕还林工程实施乡(镇)进行考核。

                        二OO三年二月十六日


         楚雄州退耕还林工程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退耕还林,加强西部地区生态环境建设的战略部署,进一步落实好我州退耕还林工程行政首长目标责任制,根据国家林业局《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和《关于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追究制度的规定》以及《云南省退耕还林工程考核奖惩办法》、《楚雄州退耕还林工程行政首长目标责任状》的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检查考核对象
  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考核对象的职责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退耕还林工作的领导,设立专门的退耕还林工作领导机构,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及工作经费;及时安排工作,布置任务,指导工作;制定措施和兑现政策,强化监督管理;不断总结经验,及时推广,改进工作,认真组织和实施好退耕还林工程。
  三、检查考核的内容
 (一)退耕还林
  1、机构设置、工作人员、工作经费的落实情况;
  2、政策引导及宣传工作情况;
  3、新造林地档案建立情况;
  4、当年造林任务完成情况;
  5、当年造林面积合格情况; 
  6、历年造林面积保存情况;  
  7、生态林与经济林的比例情况;
  8、工作总结、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情况;
  9、科技推广情况;
  10、经营机制及造林模式创新情况;
  11、新造林地档案建立情况;
  12、组织、安排、落实退耕还林工作情况及自检自查工作情况;
  13、各级政府样板林建设情况。
 (二)新造林地管理保护情况
 (三)种苗供应情况
 (四)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五)政策兑现情况
  1、现金补助兑现情况;
  2、粮食补助兑现情况;
  3、种苗和造林补助兑现情况。
  四、考核标准
  详见《楚雄州退耕还林工程考核评分表》。
  五、考核时间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根据我州林业生产的特点,每年第四季度开始对当年各项任务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自检自查,州级检查考核工作在各县(市)自检自查的基础上于次年3月前完成。
  六、考核办法
  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自检自查考核工作组,对各项任务指标进行逐项自检自查,并写出年度自检自查专题报告(含年度报表),报送州天然林保护工程及退耕还林领导小组,抄送州政府办公室、州林业局、州计委、州财政局、州粮食局。凡不进行自检自查或自检自查后无自检报告的县(市),州级不进行核检和考核。州级核检和考核以县(市)为单位进行,在县(市)自检自查的基础上,由州人民政府授权楚雄州天然林保护工程及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并将考核结果报州天然林保护工程及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审定。对各县(市)各项考核内容在核查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考核。州检查组抽取各个县(市)的2—3个乡(镇);年度核查面积不低于10%,历年保存率核查面积不低于工程实施总面积的2%。以被抽检乡(镇)的任务完成情况,结合全县(市)的各项考核指标实施结果情况综合考核评定得分。
  以县(市)为考核单位,按110分(正分100分、附加分10分)的总分,分别作出量化考核评价。
  七、奖励
  一等奖:总分100分(含100分)以上,奖给现金20000元。
  二等奖:总分95分(含95分)以上,奖给现金15000元 。
  三等奖:总分90分(含90分)以上,奖给现金10000元。
  获奖单位,由州人民政府表彰奖励。
  八、责任追究
  正分在75分以下(含75分)的给予“黄牌”警告(全州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进,并相应调减下年计划任务。连续两年受到“黄牌”警告或年度工程建设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影响到全州退耕还林工程的县(市),要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九、附则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对退耕还林实施乡(镇)及有关领导进行考核。
 (二)州退耕还林工程办公室按全州10县(市)平均数进行奖励。
 (三)从2003年起,对年度考核应兑现的奖励资金,在州级林业专项资金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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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品种侵权纠纷鉴定方法的选择和适用——兼对兄弟授权品种侵权一案分析

武合讲


摘要:品种审定是根据申请品种的特性判断先进性和适用性,品种保护是根据新品种的特征测试特异性和一致性,因两者都是以品种在田间观察的性状为判定标准,所以处理品种侵权案件应当采取最为可靠、准确的田间观察检测方法实施鉴定。DNA标记与植物性状之间不具有对应性,目前可用核心引物的数量尚不能满足全基因组对比,基因指纹图谱检测方法虽然具有快捷、准确、稳定、经济的优点,也仅能作为处理品种侵权案件的辅助鉴定方法。

关键词: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品种侵权;田间观察;指纹图谱


  审理侵犯品种权纠纷案件,常需委托鉴定机构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被控侵权物是否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品种侵权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一)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依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侵犯品种权纠纷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可以采取田间观察检测、基因指纹图谱检测等方法鉴定。两种鉴定方法遵守的技术标准不同:田间观察检测应当遵守《GB/T3543.5—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真实性和品种纯度鉴定》。基因指纹图谱检测应当遵守《GB/T 19553—2004大豆种子品种鉴定实验方法简单重复序列间区法》、《NY/T1432—2007玉米品种鉴定DNA指纹方法》和《NY/T1433—2007水稻品种鉴定DNA指纹方法》等。同一鉴定方法具有不同级别技术标准的,选择较高级别的技术标准,容易做到。同一鉴定方法具有两个以上同一级别技术标准的,技术标准的选择就值得探讨。最高法院明确规定两种鉴定方法的采用顺序是:田间观察检测在先,基因指纹图谱检测在后。虽不能说这是法定的采用顺序,但法律如此规定,必有其科学性。国家标准田间观察检测是以被控侵权物和授权品种在田间整个生育期的性状表现做对照判定是否侵权,与我国目前实行的品种选育、品种审定中的品种试验和品种保护中的DUS测验检测的对象具有一致性和对应性,可以得出最为可靠、准确的鉴定结论 。基因指纹图谱检测是以被控侵权物的DNA图谱与授权品种的标准DNA图谱相比较判定是否侵权,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完成各授权品种的DNA全基因组测序,大多数审定品种和授权品种没有标准的基因指纹图谱,且受SSR等核心引物数量的限制不能实现全基因组比对,常不能得出可靠的准确的结论。尽管基因指纹图谱检测方法具有快捷、准确 、稳定、经济的优点,但进行品种侵权鉴定,目前仍应以田间观察检测方法为主,以基因指纹图谱检测方法为辅,两种方法综合适用。下面以一涉及《GB/T3543.5--1995》和《GB/T 19553—2004》两个技术标准选用的案例,论述此观点的正确性。

案例简介 :

  大豆品种中黄13 和菏豆13 ,都是审定品种和授权品种。豫豆8号,是中黄13的母本,是菏豆13的父本;中黄13的父本是中90052-76;菏豆13的母本是菏95-1;中黄13和菏豆13系兄弟品种。中黄13的品种权人许可某种业公司A对中黄13独占实施经营、生产、市场维护权;A又授权B、C、D三家公司实施上述权利。2009年,D以L销售的由F生产的菏豆13豆种实为中黄13豆种为由,将L和F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生产、销售并收回与中黄13相同的菏豆13的种子和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委托某测试中心测试署名为菏豆13和中黄13的两份大豆样品在DNA水平上是否存在差异。某测试中心依据SSR核心引物法,参考文献《GB/T19563-2004》、谢某等学者发表的论文《利用中国秋大豆(Ciycine max(L.)Merr)筛选SSR核心为点的研究》和《利用 SSR 标记揭示我国夏大豆 ( Giycine max (L.) Merr) 种质遗传多样性》的方法提取种子DNA,选取文献中的SSR标记引物共68对进行PCR扩增,电泳检测,标记引物Satt286在两个待检样品中未扩增出清晰条带,其余67对标记引物都能扩增出清晰条带,得出的测试结论为:“利用67个大豆核心SSR标记,对菏豆13和中黄13进行DNA差异分析,结果显示:在所测试的所有标记中,未发现两样品间存在差异。”法院依此测试结论和文献的观点认定被告生产、销售的菏豆13种子侵犯了原告的中黄13植物新品种独占实施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作者认为,该鉴定及其结论以及法院的判决,都值得商榷。

一、目前品种侵权鉴定方法选择和结果的倾向性。

  在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品种侵权案例中,采用田间观察检测方法进行鉴定的只有两起,鉴定结论都是被控侵权物没有落入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原告败诉 ;其余进行鉴定的案例全是采用基因指纹图谱检测方法,得出的鉴定结论几乎全是被控侵权物与授权品种没有发现差异,原告胜诉。在品种侵权诉讼中,明显地出现了鉴定机构因采用不同的鉴定方法就得出不同的鉴定结论,法院因采用不同的鉴定结论就作出不同的判决结果的两个极端的规律性的现象。究其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司法机关和鉴定机构偏爱于单一选用基因指纹图谱检测方法进行鉴定。鉴定方法选择不当。

二、基因指纹图谱检测与品种选育、品种试验和DUS测试对象的不对应性,决定了不能单一应用基因指纹图谱检测结果判定品种侵权。

  目前我国实行的品种审定和品种保护,都是依据植物新品种在田间的表现型决定其是否成为审定品种或授权品种的法律制度。品种选育选择的对象是性状;品种审定进行品种试验和品种保护进行DUS测试的对象,也都是性状。品种选育和品种试验的根据主要是品种的生理特性。DUS测试的根据主要是品种的形态特征。基因指纹图谱检测方法的根据主要是DNA的某段简单重复序列。DNA的简单重复序列是非编码序列,与性状关系不大。植物的性状表现有多种形式,如质量性状、假质量性状、数量性状和复合性状的组合等。某个性状的表达有可能是多种基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基因的表达是特定的DNA片段和特定的环境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有什么样的基因不一定就有什么样的性状,无法通过简单的分子标记来作为品种标签 。随着DNA全基因组测序研究的进展,人们对于基因功能的深入研究,在标记与性状之间找到更紧密和相关的联系后,利用两种鉴定方法才可得出同样的结论。待到品种选育、品种审定和品种保护都采用基因指纹图谱检测方法决定取舍时,采用基因指纹图谱检测方法鉴定被控侵权物是否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才能成为最可靠的方法。
  植物的形态性状基本上是以显性和加性遗传为主,表现共显性的极少;在纯合状态下的差异到杂合状态下可能被覆盖或缩小,单基因表现时的差异到多个基因表现时可能被累加或放大。由于利用核心引物标记的简单重复序列与相应的基因和性状之间不能一一对应,所以即使利用基因指纹图谱检测方法检测的结果100%正确,也仅能说明正确的确定了某段DNA的简单重复序列,并不能证明被检物一定具有某种性状。举个最简单的例子,AA、Aa、aA是三种基因型;利用基因指纹图谱检测方法如SSR标记法对其检测的结果应是三者之间均有差异,甚或是三个品种;但在显隐性的情况下,三种基因型仅能表现一种表现型,利用田间观察检测方法对其检测得出的结论应是三者之间均无差异,只能是一个品种。因品种选育、品种审定和品种保护的对象是品种的特征特性,田间观察检测鉴定的对象也是品种的特征特性,而且田间小区种植鉴定是法定的最为可靠、准确的 鉴定方法,所以,品种侵权鉴定应当坚持采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和农业部以及国家标准规定的田间观察检测方法。为了追求审判效率和体现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采用具有快速、便捷、经济特点的法定鉴定方法之一的基因指纹图谱检测方法作为辅助的检测方法。

三、采用基因指纹图谱检测方法进行品种侵权鉴定,否定不易,肯定更难。

(一)否定不易。
  在DNA水平上未发现差异,并不能判定侵权或没侵权。中黄13和菏豆13是受品种权保护的具有一个共同亲本的两个大豆品种,虽然在DUS测试时,它们互未作为近似品种进行比较,但他们之间应当具有特异性。理论上,用共显性的DNA指纹如SSR标记应当鉴定出中黄13和菏豆13两个品种之间的差异。在本案,检验结论是被控侵权物与中黄13样本的DNA没发现差异,由于被告主张被控侵权物是菏豆13,种子标签上标注的品种名称也是菏豆13,因未对被控侵权物是否菏豆13予以检测,所以无法否定被控侵权物在与中黄13样本的DNA没发现差异的同时也与菏豆13没有差异,或者其就是菏豆13。
  基因指纹图谱检测结果不能作为判断性状差异的依据。基因指纹图谱检测如利用SSR等核心引物标记的方法测试DNA的特定片段,人们通过对标记的DNA片段看到的是DNA图谱,看不到植物的性状。利用基因指纹图谱检测方法检测的主要是DNA的某段简单重复序列,DNA的简单重复序列是非编码序列,与基因和性状不能相互一一对应。所以,不能利用SSR等核心引物标记的DNA片段判断被控侵权物与授权品种的如胚轴颜色、复叶的小叶数、小叶形状、花冠颜色、种皮颜色、子叶颜色、脐色等性状有差异。不能依据基因指纹图谱间的差异判定两品种间性状有差异,就不能作出否定性结论。
(二)肯定更难。
  有差异不等于有特异性。大豆DUS测试指南GB/T19557.4- 2004规定:“对测试品种进行特异性的观测与判别时,如测试品种与近似品种的同一性状值为同一代码,则表示测试品种在该性状上与近似品种无差异;否则,表示有差异。测试品种须有两个以上(包括两个)性状与近似品种有差异,方可判定为具有特异性。但对于胚轴颜色、复叶的小叶数、小叶形状、花冠颜色、种皮颜色、子叶颜色、脐色等性状,只要有一个与近似品种有差异,即可判定为有特异性”。本案涉案品种中黄13和菏豆13,在花色、茸毛、种皮、脐色、株型和粒形等六个性状上无差异,而不能因此就否认菏豆13与中黄13是两个有特异性的品种。尽管菏豆13和中黄13的形态特征以及抗倒性、抗病性、生育期等特性的相似度极高,如果就此否定它们之间的特异性,作出肯定性结论,不仅与农业部等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6份审定公告和2份授权公告不符,而且与客观事实也不符;因为它们在结荚习性、有效分枝、单株荚数、百粒重和产量等特性的差异达到了遗传概率统计学上极显著的程度,同一性状值不为同一代码,所以它们确实是两个不同的品种。
中黄13和菏豆13主要性状比较表
品种名称 花色 茸毛 叶形 籽粒 种皮 脐色 株型 株高 主茎 生育期 结荚习性 有效分枝 单株荚数 粗蛋白质含量 粗脂肪含量 抗倒伏性 百粒重 产量表现
中黄13 紫 灰色 椭圆 圆形 黄色 褐色 收敛 50~70 14~16 105~108 有限 3~5 35.9 42.84% 18.66% 抗倒伏 24~26 202.7
菏豆13 紫 灰色 椭圆 椭圆 黄色 褐色 收敛 53.14 15 105 亚有限 1.71 30.86 41.84% 19.03% 较好 22.38 161.20
  如果被控侵权物经过基因指纹图谱检测与数据库中的授权品种的基因指纹图谱达到高度相似或者没有差异,且品种审定和品种保护的田间试验和DUS测试的测试结果也表现一致,才可判定为同一品种。仅以被控侵权物经过检测与数据库中的授权品种基因指纹图谱达到高度相似或相同就判定两者为同一品种,是危险的。因为不仅目前指纹数据库不具有足够的代表性和全面的品种信息,而且品种具有什么样的基因型也不一定就有什么样的表现型。如涉案品种中黄13和菏豆13之间的花色、茸毛、叶形、种皮、脐色、株型和粒形等形态特征以及株高、主茎、生育期等数量性状几乎完全相同,若因此就判定它们是一个品种,就是错误的,因这些性状仍不具有足够的代表性和全面的品种信息。被控侵权物和中黄13在67个核心SSR标记上未发现存在差异,并不表明它们在其他标记位点上不存在差异;更不表明它们在基因型上和性状上不存在差异。不能以在67个核心SSR标记上未发现存在差异,就判定被控侵权物和中黄13是同一品种。
四、法院采用类似“在所测试的所有标记中,未发现两样品间存在差异”的检验结论,认定被控侵权物和授权品种具有同一性,主要证据不足。
  道理很简单,不能因为中国汉族男人具有黑头发、黑眼睛、黄皮肤的形态特征,就判定凡在发色、眼色、肤色的基因型中与中国汉族男人未发现存在差异的人,都是中国汉族男人;其可能是回族人、日本人、朝鲜人等黄种人族中的任一男人或女人。同理,不能因为中黄13具有紫花、灰茸、椭圆叶、圆籽、黄皮、褐脐等性状所对应的SSR等核心引物所标记的DNA片段,就认定凡是在上述几个DNA片段的图谱上与中黄13没有差异的大豆就都是中黄13。中黄13和菏豆13既然是同一亲本的兄弟,理论上应有50%左右的基因是相同的;另外两个不同的亲本菏95-1和中90052-76既然也都是大豆品种,应具有大豆的共同基因;所以,中黄13和菏豆13的绝大部分基因是相同的。事实上,审定公告业已证明两个品种在花色、茸毛、叶形、种皮、脐色、株型、粒形、株高、主茎等形态特征以及生育期等生理特性上是完全相同的。只要不能证明测试所用的67个核心引物所引出的是决定中黄13与菏豆13之间存在差异的性状所对应的全部DNA片段,就不能因67个核心引物所引出的DNA谱带相同得出两样本是同一品种的结论。大豆基因组中存在多达66000个基因,假设一个引物对应的是一个基因的DNA片段,用67个核心引物引出的DNA谱带相同,并不能说明67个基因以外的那65933个基因的DNA谱带也相同。在未确认另65933个基因不可能发生突变的情况下,将其排斥在被检测标记位点之外的做法,值得探讨。目前在核心引物与基因和性状尚不对应且核心引物数量不足的情况下,仅用几个核心引物引出的DNA谱带判定被控侵权物是否授权品种,风险很大。
就本案而论,因被告主张被控侵权物是菏豆13,所以在应原告要求对被控侵权物与中黄13进行基因指纹图谱检测比对的同时,也应就被告要求对被控侵权物与菏豆13进行基因指纹图谱检测比对。如果经基因指纹图谱检测,被控侵权物与菏豆13无差异,证明其有可能就是菏豆13,没有侵犯中黄13的权。如果检测结果既与中黄13无差异又与菏豆13无差异,就更不能判断被控侵权物是中黄13。由于菏豆13也是授权品种,此案既有可能是菏豆13侵了中黄13的权,也有可能是中黄13侵了菏豆13的权。检测机构作出的“在所测试的所有标记中,未发现两样品间存在差异”检验结论,只能证明被控侵权物和中黄13在67个SSR核心引物检测的位点上没有发现差异,并不证明在67个SSR核心引物检测的位点以外的DNA片段上没有差异,更不能证明被控侵权物和中黄13属于同一品种。法院单一采用该检验结论认定被控侵权物和中黄13具有同一性,主要证据不足。
五、品种侵权鉴定,基因指纹图谱检测应当作为辅助鉴定方法,而不应替代田间观察检测。
由于鉴定机构未将涉案菏豆13与中黄13的原种的标准基因指纹图谱相比较,是否存在菏豆13和中黄13的原种的标准基因指纹图谱,作者不知。对于一些申请品种甚至标准品种来说,由于来自于不同的育种机构的保存、繁殖和审定机构掌握标准的差别,或者申请品种本身未达到遗传稳定,都可能造成同名品种间无论在形态上还是在基因指纹图谱上均存在一定的差异,这给用基因指纹图谱验证也造成了困难。对于还没有达到遗传稳定就提请品种保护的品种,基因鉴定无法得到准确的指纹图谱。品种纯度和遗传纯合度将在根本上影响基因指纹图谱构建的效果。涉案品种中黄13和菏豆13,不同审定公告公告的形态特征和生理特性,都存在差异。
中黄13不同审定公告间性状差异表
审定编号 粒形 脐色 主茎(节) 结荚高度(cm) 株高(cm) 生育期(春) 分枝(个) 百粒重 亩产
国审豆2001008 圆形 褐 14~16 10~13 50~70 130~135 3~5 24~26 202.7
京审豆2002002 椭圆 褐 17~19 20 70 130~135 2~3 24~26 189.4
川审豆2005006 近圆 浅褐 12 11.4 55 122 2 24.8 162.5
菏豆13不同审定公告间性状差异表
审定编号 叶形 结荚习性 株高 分枝 单株粒数 蛋白质 脂肪 单产
国审豆2005012 椭圆形 亚有限 53.14 1.71 60.08个 41.84% 19.03% 144.44

印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青海省药品采购统一配送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青海省药品采购统一配送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果政办〔2010〕82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并

省驻州各单位:
  现将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青海省药品采购统一配送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0]68号)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各负其责并全面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八日

  青海省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工作管理办法

  省发展改革委 省监察厅 省卫生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工商局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一○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药品质量,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购销行为,减少药品采购的中间环节,降低成本,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卫生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药品采购配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政府主导、全省统一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全省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全部纳入药品集中采购。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与药品集中采购活动。采购周期原则上一年一次。
  第三条 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坚持质量第一,价格合理原则;坚持科学评估,集体决策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确定采购配送范围和形式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青海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工作相关政策,协调相关部门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省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在省政府采购中心设立省政府药品集中采购办公室,通过具有网上招投标、评标、采购、配送、相关数据分析和网上监督管理功能的政府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实现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做到药品招标公开、价格公开、采购公开和使用公开。

  第三章 采购与配送

  第六条 依据每年度编制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方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药品使用目录和采购计划,按照医疗机构用药规范、用药特点核定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范围和品种目录。
  第七条 药品集中采购办公室依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药品管理法》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织指导下,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制定评标标准及办法,组织药品招标、开标,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组织中标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第八条 药品配送企业应具有仓储设施、检测设备、技术力量、信息渠道等资源,完善的药品统一配送服务体系。通过招标确定的药品统一配送企业,要确保中标药品保质、保量、及时、安全配送到各医疗机构,保证医疗机构用药及时、品种齐全、价格合理,患者用药安全、有效。
  第九条 健全和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及统一配送的监督约束机制,明确中标单位、配送单位和医疗机构的责任、权利、义务。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工作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以监察机关监督、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做好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办法,协调有关部门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
  (二)受理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送的举报和投诉;
  (三)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人员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履行职责、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对其不作为、违规行政和执法、包庇纵容和参与违法活动,违规干预或参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过程、谋取单位和个人利益,以及贪污、受贿等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药品价格的监督管理,确保政府定价的中标药品价格低于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指导价格,减轻群众的用药负担。
  (一)对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生产企业提供的政府定价药品文件进行审核,保证价格文件的真实性;
  (二)对中标的政府定价药品中标价格进行审查;对中标的基本药物,根据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情况,在国家零售指导价格范围内确定全省基本药物最高零售指导价格;
  (三)严格控制医疗机构药品的加价率;对医疗机构使用的中标药品及零售价格,通过各种形式在其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进行价格公示,让患者真正了解药品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对市场药品价格的监测,随时掌握市场药品价格的变动情况,发现市场药品价格明显低于中标药品价格时,及时向药品集中采购办公室反映,并提出建议和措施;
  (五)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重点对中标人、配送企业、医疗机构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药品价格政策的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以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运转经费需要为前提,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综合算账补助”的原则,充分考虑取消药品加成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的影响,综合测算基层医疗机构收入和支出,对其缺口从基本医疗服务收费、财政补助(含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助多渠道进行补偿。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工作。
  (一)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参与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对医疗机构执行中标(入围)结果和履行合同情况进监督检查;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基本药物临床配备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扩大基本药物基层配备使用范围。2010年内基本药物覆盖率达到70%,2011年覆盖率达到100%;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范围,基本药物报销比例要高于非基本药物5个百分点。
  (三)全省基本药物配备率,三级综合医院配备的基本药物品种不得低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收载药品品种的80%;二级综合医院不得低于90%;配备使用的非目录药品应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药品总使用金额的30%。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基本药物目录全部纳入本省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甲类目录和新农合补偿支付目录,实行在政策规定范围内100%的报销比例;对采购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医保政策问题做出解释和认定,会同其他部门对医疗保险目录内药品的采购、合理用药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强化药品企业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完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从源头把好药品质量关。
  (一)负责对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的资质认定;
  (二)对中标药品质量和配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重点加强中标的基本药物抽检力度,对省内生产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目录品种监督抽检覆盖率达到100%,保证药品质量;
  (三)充分发挥已建立药品“供应网”和“监督网”的作用,加强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药物的质量监督;
  (四)进一步整合药品配送资源,实施电子监管,发展现代物流,提高药品配送能力;
  (五)依据《药品管理法》,加强药品销售票据管理,对“挂靠经营”和“走票”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对参加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履行合同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督促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依法查处交易当事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合同欺诈以及其它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督。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必须从青海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公布的挂网药品目录中选择药品,并通过集中采购平台完成交易;优先采购医保目录内药品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并严格执行规定的药品价格;根据本单位药品采购计划及时与药品统一配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按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时间与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进行结算,认真履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中标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经营的各项法律、法规和监管条例,按照药品统一配送企业需求计划、用量及时供货,不得断货、缺货(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保证药品统一配送企业正常运行和医疗机构用药及时有效;中标药品供应的同时,应出具合法票据,不得无故随意提高、改变中标药品价格,及时执行国家价格部门降价的相关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 药品统一配送企业承担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的采购、保管、配送供应等工作,要按医疗机构计划需求,积极组织中标药品进行集中配送,不得无故断货、缺货、延误临床用药,确保医疗机构用药安全、有效、及时,不得无故不予配送。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医疗机构、中标企业、药品统一配送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如有违法、违规和违纪事实,经领导小组核实后,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