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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8:39:16  浏览:93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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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 〔2011〕8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的《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奖励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奖励暂行办法

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一条为了推进全省年度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陕办发〔2010〕11号)、《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陕政发〔2011〕4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性住房奖励工作坚持以奖代补、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考核,省财政厅负责奖励资金的筹集拨付,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第四条奖励资金在省级保障性住房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五条保障性住房工作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被评为省级先进的单位及个人由省政府发文表彰,被评为先进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由省政府给予资金奖励。

第六条省政府对市级政府的奖励设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3个。一等奖奖励5000万元、二等奖奖励3000万元、三等奖奖励1000万元。

第七条省政府对保障性住房综合管理工作优秀的10个县(市、区)进行奖励,各奖励600万元。

第八条各设区市政府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推荐3个县(市、区)政府参加全省评定,最终确定10个县(市、区)作为全省保障性住房综合管理工作“十佳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陕西省住房保障工作评价考核暂行办法》提出奖励名单,上报省政府审定。

第九条奖励资金使用范围:

  1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2保障性住房项目市县配套资金;

  3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

第十条奖励资金不得用于购买小汽车、兴建楼堂馆所、公费旅游、发放个人奖金等。

第十一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对县级的奖励办法,省政府奖励给市级的资金除按本办法第九条之规定使用外,也可用于市对县级的奖励。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8月27日施行,至2013年8月26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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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保税区人员车辆进出管理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保税区人员车辆进出管理办法
广州市政府


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广州保税区的正常秩序,促进广州保税区内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进出广州保税区的人员、车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广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税区管委会)设立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保税区人员、车辆的进出管理。
第四条 凡已在我国各入出境管理机关办理入境签证手续的外国人,需要进出保税区的,凭护照和各类签证通行。
第五条 凡与我国有外交关系或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的外国人,因从事商务活动需要进出保税区的,应凭其本人护照和从事商务活动的有效证明文件,在本市入出境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直接往返于保税区与境外。
第六条 凡已在我国各进出境管理机关办理入出境手续的华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需要进出保税区的,凭下列有效证件之一即可通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定居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四)《港澳同胞回乡证》;
(五)《台湾同胞旅行证明》。
第七条 国内人员进出保税区的,凭下列有效证件通行:
(一)从事商业或其他业务活动的人员持保税区管委会核发的《广州保税区进出许可证》;
(二)在保税区内工作的人员持保税区管委会核发的《广州保税区通行证》;
(三)持有多次往返港澳护照的人员凭有效护照通行。
第八条 凡进出保税区的机动车辆,凭保税区管委会核发的《广州保税区车辆通行证》及有效车辆牌照、行驶证通行。
第九条 除保税区内的职工和执勤人员的非机动车辆外,其他非机动车辆一律不准进入保税区。
第十条 《广州保税区进出许可证》、《广州保税区通行证》、《广州保税区车辆通行证》分临时和长期两种。长期进出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临时进出许可证只限一次使用;长期通行证有效期为一年,临时通行证有效期为三个月。
第十一条 《广州保税区进出许可证》、《广州保税区通行证》、《广州保税区车辆通行证》由保税区管委会统一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
第十二条 凡进出保税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经由海关指定的出入口进出,并接受海关检查。
第十三条 任何人员和车辆不得损坏或翻越保税区和非保税区之间的隔离设施;不得擅自携带、载运保税区内的货物和物品。
第十四条 除经保税区管委会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的特许人员外,任何人不得在保税区内居留或住宿。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收缴证件、警告、罚款一百元至两千元;违反海关管理法规的,由海关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由公安机关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广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广州保税区的隔离设施启用之日起实施。



1993年5月4日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4年度衢州市工业园区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4年度衢州市工业园区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衢政发〔2004〕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2004年度衢州市工业园区建设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二日    
  
  
  
  2004年度衢州市工业园区建设工作考核办法
  
  为深入实施"工业立市"和"借力发展"战略,加快我市工业园区建设步伐,做大做强产业集聚平台,加快推进工业化进程,经市政府研究,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政府,衢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市开发区)、衢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市高新园区)。
  二、考核指标及计分办法
  (一)园区内新开发土地面积。本项基本分10分。
  本项达到考核目标得基本分,每增加或减少5%增减1分,增减分不超过10分。
  (二)园区内基础设施投入。本项基本分20分。
  本项达到考核目标得基本分,每增加或减少5%增减1分,增减分不超过20分。
  (三)园区内工业招商实际到位资金。本项基本20分。
  本项达到考核目标得基本分,每增加或减少5%增减1分,增减分不超过20分。市外工业招商实际到位资金占比未达到考核目标扣5分,超出不加分。
  (四)园区内工业项目推进。本项基本分20分。
  新入园企业数达到考核目标得10分,每增加或减少5家,增减1分,增减分不超过10分。当年开工率和当年投产率达到考核目标各得5分,每高出或低于1%,各增减1分,增减分分别不超过5分。投资强度(按省计发委、国土厅规定标准)未达到考核目标扣5分,超出不加分。
  (五)园区内工业总产值增长率。本项基本分20分。
  本项达到考核目标得基本分,每超或低1个百分点,增减1分,增减分不超过20分。园区内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占当地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百分点提高数达不到考核目标扣5分,超出不加分。
  (六)园区内工业入库税金增长率。本项基本分10分。
  本项达到考核目标得基本分,每超或低1个百分点增减1分,增减分不超过10分。
  同时,各园区要加强基础管理,包括园区的制度建设和服务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完善、原始资料台帐完整、统计报表的准确及时情况等作为加减分。统计报表迟报或差错1次扣0.5分,园区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1次扣5分,增减分不得超过5分。
  三、考核范围
  列入市政府考核的工业园区为:
  (一)市本级:市开发区、市高新园区。
  (二)柯城区:市开发区柯城工业园、浙江包装材料工业专区。
  (三)衢江区:沈家经济开发区、衢江区上方经济开发区。
  (四)龙游县:龙北经济开发区。
  (五)江山市:江山经济开发区(包括江山市特色工业园区、江山机电工业园区)、江贺经济开发区。
  (六)常山县:新都经济开发区、辉埠经济开发区。
  (七)开化县:开化县生态工业区。
  四、考核程序
  (一)确定工作目标。年初,市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园区办)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在各县(市、区)和市开发区、高新园区上年度完成的实绩数和上报的工作目标基础上,分别确定各项考核工作目标,并由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衢州市工业园区建设工作目标责任书》。
  (二)开展实地考核。年终,各县(市、区)和市开发区、市高新园区向市园区办书面报送各项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由市园区办牵头,由市府办、经委、财政(地税)局、国税局、统计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考核组进行实地考核,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审定。
  五、考核奖励
  (一)各县(市、区)和市开发区、高新园区根据考核得分排名,分设一、二、三等奖,并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一等奖主要领导奖励1.2万元;二等奖主要领导奖励1万元;三等奖主要领导奖励0.8万元。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市开发区、高新园区副职按相应奖级奖金的80%奖励;列入考核范围的县(市、区)的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按相应奖级奖金的70%奖励;县(市、区)园区办主任按相应奖级奖金的60%奖励;市园区办主任参照三等奖奖金的60%奖励,其余人员配套奖励。考核得分低于80分(含80分)的不得奖,并予以通报批评。
  (二)柯城区、衢江区、市开发区、高新园区和市、区园区办的奖金由市财政列支,其他县(市)的奖金由县(市)财政列支。
  六、考核起止时限
  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
  
  附件:2004年度衢州市工业园区建设工作考核目标
附件  2004年度衢州市工业园区建设工作考核目标            考核对象  考核内容 市开发区 市高新
  园区 柯城区 衢江区 龙游县 江山市 常山县 开化县 合 计
一 1、新开发面积(亩) 3000 1000 800 2500 2500 2500 2500 80015600
二 2、基础设施投入(亿元) 2 0.8 0.6 1.5 1.5 1.5 1.5 0.610
  三 3、新入园企业数(家) 30 15 35 47 45 47 47 34300
4、当年工业项目开工率(%) 70 70 70 70 70 70 70 70-
5、当年工业项目投产率(%)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6、投资强度 达标 达标 达标 达标 达标 达标 达标 达标-
四 7、工业招商引资到位资金(亿元) 5 2 3 4 4 4 4 329
8、市外资金占比(%) 50 50 50 50 50 50 50 5050
五 9、工业产值增长率(%)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10、园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产值占比提高点数(%) 5 5 5 5 5 5 5 5-
六 11、园区内工业入库税金增长率(%) 15 12 15 15 15 15 15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