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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管办关于三明市区夜景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5:16:15  浏览:84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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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管办关于三明市区夜景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明政办〔2007〕18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管办关于三明市区夜景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梅列、三元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城管办制定的《三明市区夜景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做好有关组织实施工作。




二○○七年二月五日


三明市区夜景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三明市城管办
(二○○七年一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夜景规划、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夜景美化市容市貌的整体效应,推动城市夜景建设管理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三明市区夜景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确定市区夜景建设的重点区域和项目,研究资金安排及全市夜景建设和管理重大事项。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监察局、市效能办、市政府采购办、市城管办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办。
梅列、三元两区相应成立夜景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加强对本辖区夜景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 市区夜景建设管理职能部门职责:
市建设局:(一)负责市区夜景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二)负责市政府投资建设夜景项目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三)负责落实市区夜景建设项目控制系统和计量系统的设置工作;(四)落实市区夜景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市城管办职责:(一)负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区夜景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关于市区夜景建设管理的决策部署;(二)负责市区夜景建设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抓好夜景建设管理工作;(三)负责组织实施市区夜景规划、设计、方案的征集、评审、审定工作;(四)负责市区夜景项目建设的督促、检查工作,协调处理夜景建设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五)参与市区新建夜景项目建设的验收工作;(六)负责市区夜景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共同抓好市区夜景建设项目的维护工作,对市区夜景项目的亮化、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七)落实市区夜景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市财政局职责:(一)对政府出资建设的夜景项目建设和管护资金的预算进行审核、编制和下达夜景工程资金预算,及时拨付项目资金;(二)对夜景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落实市区夜景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市城乡规划局职责:(一)负责市区夜景建设总体规划;(二)负责对市区沿主干道、沙溪河两侧及城市重要节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夜景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的审核工作;(三)对建筑物楼顶及墙面夜景外观及定位进行审核;(四)落实市区夜景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按照市区城市建设规划,市区主干道两侧和沙溪河市区河道两岸的公共建筑物、标志性建(构)物以及政府确认的其他应当设置夜景项目建设的建筑物,均为市区夜景建设项目。
市区夜景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主材使用、完成期限等应由市区夜景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凡经市区夜景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确定的新建、改(扩)建建(构)筑物的夜景建设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五条 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夜景项目建设资金由市政府承担;其他公益性项目及居民住宅楼等夜景建设资金由业主(产权)单位承担;中央、省、市属企事业单位的夜景建设资金由产权单位自行负责;商业广告夜景建设经批准后,建设资金由制作单位自行负责。
第六条 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夜景项目维护资金由市政府负责;其他公益性项目及居民住宅楼等夜景维护资金由业主(产权)单位负责;中央、省、市属企事业单位的夜景维护资金由产权单位自行负责;商业广告夜景维护资金由制作单位自行负责。
第七条 凡公益性项目和居民住宅楼以及中央、省、市属企业单位的夜景电费全部由市政府承担;商业广告夜景电费由制作单位自行负责。
第八条 由市城管办负责编制夜景建设、维护、用电所需资金计划,市财政对资金使用计划审核报请领导小组审批后,列入年度财政城建资金预算。政府承担的夜景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夜景电费和维护费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从城市维护费中列支。
第九条 实施夜景建设方案设计评审机制。由市区夜景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区夜景建设方案设计评审小组,指导各设计单位因地制宜地做好夜景建设设计工作。所有夜景建设项目必须有3家以上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方案,所有设计方案必须经过专家评审,并报市有关领导审定。
第十条 市区夜景建设设计、施工以及材料的政府采购可采用方案比较、邀请招标、公开招标等方式组织实施。可实行方案设计与施工一条龙或分别组织实施,具体方式由市区夜景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一条 夜景建设项目实施主体要建立夜景工程质量管理监督机制,选定的设计、施工、监督单位要具备相应资质,夜景工程建设不得转包、分包。市、区两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对工程安全问题要及时发现、认真整改,严把质量关。
第十二条 市区夜景灯光设置应多样化,力求颜色、造型各具特色,新建夜景统一使用光源强、高节能、低消耗的LED照明材料。
第十三条 鼓励有设计资质、施工资质的企业与夜景建设产品生产企业联手,组建设计、生产、施工和管理的“一条龙”队伍,参加夜景工程建设。鼓励本地LED生产企业参与竞争,在同等质量、价格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使用本地LED生产企业的产品。
第十四条 公益夜景建设材料集中统一实行政府采购,由市政府采购办负责组织实施采购工作。要探索夜景建设产品政府采购的新模式,降低政府采购成本,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方便建设单位和生产企业。
第十五条 加强夜景建设产品应用指导,建立完善产品质量和施工安装质量的地方标准化体系和夜景建设产品采购招标实施办法,指导各建设方加强对产品政府采购的把关工作,确保所采购产品质优、价格合理。
第十六条 加强夜景建设产品的质量监控工作,建立夜景建设产品质量检测办法,并制定配套的奖惩措施,确保产品质量。
第十七条 新建、改(扩)建建(构)筑物的夜景灯饰设施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夜景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建成已投入使用建(构)筑物的夜景灯饰设施由产权人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组织实施;道路、桥梁、公园、游园、广场等非经营性的公共设施及公共场所的夜景(包括市区公益夜景),由产权单位或管理维护单位负责;沿街门面、店面的夜景灯饰设施由产权人负责。产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为了便于管理,市区夜景用电必须采用独立的控制系统和计量系统;夜景项目建成后,并入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的无线监控系统(业主采用的控制系统必须与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的无线监控系统兼容)。
第十九条 夜景灯光用电采取设置专用电表,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统一向市电业局申请设置专用电表。夜景电费的核拨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按月(季)提出用款申请,经市建设局、市城管办、市财政局审核后,从年度安排的资金计划中核拨到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并由其转拨符合核拨条件的各夜景用电有关单位。
第二十条 夜景灯光必须按以下规定亮灯:
  (一)酒店(宾馆)餐饮和娱乐业等场所及户外广告的夜景灯光,除抗灾或限电等特殊情况外,其余晚上要亮灯。
  (二)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楼、写字楼、住宅楼、公寓楼及公益夜景,在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期间,晚上要亮灯。
  (三)夜景灯光亮灯时间: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为19∶30—23∶30;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18∶30—22∶30,市政府有特别要求的除外。娱乐、餐饮业、酒店(宾馆)等场所可自行延长亮灯时间。
  (四)组织全市性重大活动或迎接重要内外宾需临时开放夜景灯光的,主办单位须向市委办或市政府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市委办或市政府办通知市城管办统一安排。
(五)市城管办应加强对夜景灯光的检查监督。每晚应坚持巡查夜景亮化情况。各设置单位对夜景灯光应设专人管理,定期检修、维护和更新。出现故障或损坏时,要及时修复,确保夜景灯光安全、完好、运行正常。  
  第二十一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爱护夜景灯光设施,对破坏、盗窃夜景灯光设施者,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城管办(夜景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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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要】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 它的稳定和谐对社会的稳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审理离婚案件应谨慎。但目前审判实践中存在着不当缺席审判离婚的情形。因此,笔者针对离婚纠纷案件如何正确适用“缺席审判”进行司法审判,提高办案质量和审判的公正与效率进行探讨。

  【关键词】离婚 缺席审判 合法权益


  离婚案件属于解除夫妻身份关系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根据身份关系不得代理的原则,离婚诉讼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本人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因此,离婚案件能否适用缺席判决,法律有明确规定。

  一、离婚案件缺席审判的法律相关规定与司法实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除上述情况之外,其他离婚案件一般不得适用缺席判决。

  在当前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缺席审理常见的有三种情形:一种是被告下落不明而采用公告送达缺席审理;第二种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审理;第三种是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适用缺席判决离婚。离婚案件中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缺席判决离婚的理由则更为充分。被告既然已经参与庭审过程, 却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不仅蔑视法庭秩序损害司法权威, 更是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离婚案件的显著特点首先是当事人对婚姻意愿的表达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已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例外)。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其次,离婚案件所查明的法律事实有相对的隐蔽性,有很多事实只有夫妻双方知晓,其他人难以证明。

  但是在审判实践中,也存在一些当事人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起诉至法院后,故意隐瞒对方当事人的住址,法院因无法直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只好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待公告期届满后开庭作出对原告较为有利的缺席判决;一些承办法官为了追求审判效率,采取不合法的送达方式,导致被告未收到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而缺席审理,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相反,对一些应该适用缺席判决的案件,因为承办法官对该制度理解上的偏差而不敢适用,而是改期开庭或再次传票传唤。特别是对被告不出庭,也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的案件,法官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无法判断,实践中出现法官劝说当事人撤诉或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可见离婚案件的判决与其他一般民事案件的判决相比,在法律上有着明显的区别。此类案件的缺席判决,一旦不依法慎重处理,很容易导致一些矛盾的发生或激化,容易造成一些不可挽回的影响和损失。

  基于离婚案件的上述特点,我们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慎用缺席判决的方式结案。

  二、缺席审判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认定

  由于离婚被告拒不到庭,给人民法院法庭调查、庭审质证、法庭辩论等程序都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但法官却不能当然视为被告自认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诉讼请求并依据原告的申请作出支持其诉讼请求的判决,而是仍应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原告的陈述和举证,结合整个案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章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予以认定。实践中如存在以下几种离婚案件中缺席判决的情形,法官则可以运用缺席审判,依法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1、有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能够证明夫妻感情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情形的;2、被告有书面答辩意见,或者采用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发表意见同意离婚的;3、双方签有离婚协议;4、被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等情形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官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判处离婚。

  三、离婚案件缺席审判中子女的抚养及财产分割

  (一)子女抚养问题

  被告庭前有书面答辩意见的,可以参照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进行认定;如果没有进行书面答辩,也没有通过其他途径表达答辩意见的,可以根据子女目前抚养的现状,判决子女由原告或被告抚养。对于子女在被告一方父母处生活,原告又要求抚养的,可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如果不能知晓被告的实际收入情况可以参照当地的抚养标准予以确定。

  (二)财产分割问题

  原告起诉没有要求处理夫妻财产的,判决时本着不告不理的原则,无须对夫妻的财产进行判决;原告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如果原告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财产内容,则予以支持,如不能提供证据,判决则不应予以确认。被告如对判决有异议时则可由被告另行主张权利。

  四、审理缺席离婚案件的对策

  第一,多做被告近亲属的思想工作。对确需公告送达诉讼材料后被告仍不到庭应诉的案件,应多做被告近亲属的思想工作,说明法院审理被告下落不明离婚案件适用的程序及缺席审理的法律后果,从而引起被告及其亲属的重视,争取通过被告的近亲属通知被告到庭应诉。

  第二,认真审查证据材料。家庭是社会的细胞, 婚姻关系的稳定与否, 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所以,在审理涉及公告送达的离婚案件时,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要认真细致地进行审查。特别是涉及到夫妻感情破裂的证人证言, 应该通知出具证言的证人出庭作证。对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 最好通过当地基层组织调查核实,同时,加强与被誊亲属的沟通, 尽量减少日后可能出现的缠诉。

  第三,妥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对被告下落不明而判决离婚的案件,原告有先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判令子女由原告携带抚养;若夫妻有共同财产的,对原告应当多分;若没有什么共同财产,可判令被告负担部分抚养费,待其出现时再申请执行。

  第四,多做服判息诉工作。对下落不明的被告出现并到法院缠诉的, 应当对其进行耐心的疏导解释,说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公告送达的有关规定,说服其服判息诉,同时告知其若有共同财产没有分割的,可另行起诉;若要求抚养子女并有能力抚养时, 可另行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

  第五,建议修改离婚案件必须调解的规定。不容否认,离婚案件先行调解制度,对通过协商解决双方的婚姻纠纷、子女的抚养、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共同债务的承担,达到了减少缠诉、申诉的作用。但《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调解制度与现实有不适应的地方,所以建议修改或出台有关司法解释予以规范婚姻案件的调解问题。

  第六,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的角度出发,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不稳定,势必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所以对于被告拒不到庭的离婚案件,笔者认为采用缺席审判的方式进行大胆尝试,以降低诉讼成本,显示法律的严肃性。为今后解决类似纠纷打好基础。同时要处理好缺席判决的离婚案件还有待于法律上的不断完善,对于拒不到庭的被告,在立法上还应当设置更多的处罚机制或不到庭就对其不利的条款,增强强迫被告主动到庭的自觉性, 以提高被告的到庭率和案件的调解率,以达到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和稳定社会的作用,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在审判实践中,法院一方面应大胆运用缺席判决,不应因为出现缺席情况而使诉讼拖延;另一方面又要严格按法律程序进行,避免缺席判决的扩大化适用,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乃至实体权利。同时加强对缺席审判制度的研究,提高办案质量以及司法效率,不断完善司法程序制度。总之,对离婚案件的缺席判决必须从严掌握,以防止当事人采取欺诈手段、肆意侵害他方合法权益、骗取法院缺席判决离婚的不良后果。

  
参考文献: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制订推进职业教育发展专项建设计划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制订推进职业教育发展专项建设计划的指导意见




发改社会[2004]2073号

  为加快高素质劳动者和生产服务一线的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培养步伐,更好地为解决“三农”问题服务,进一步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现就组织制订“推进职业教育发展专项建设计划”的指导意见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提高职业学校培养和培训能力为核心,紧密围绕培养技能人才和为转移农村劳动力服务两条主线,加强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实训设备装备,切实提高职业教育的培养能力和质量。通过加强市、县中等职业学校的建设,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中等实用人才的培养。加强县城职教中心的建设,推进每个县都要办好一所职教中心的发展步伐,为当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人力资源开发、技术培训和扶贫开发服务。通过专项投入,调动各方面发展职业教育的积极性,推动中等职业教育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将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带动中等职业教育的全面发展,使之成为我国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力量。

  二、发展任务和建设目标

  针对当前职业教育发展的主要任务,专项建设主要立足于搞好三个服务:一要加快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技能型紧缺人才的培养,为新型工业化服务;二要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实用技术推广,为解决好“三农”问题服务;三要培养造就一批适应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科技进步需要的实用人才,为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服务。为此,专项建设将着力解决职业学校办学条件简陋、教学实验设施老化、实训设备的技术配置落后于生产实践的实际问题。

  专项建设的目标是,用4年左右时间,经过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努力,加强1000所左右市、县级骨干中等职业学校的建设,形成一批设施、设备条件基本满足技能型人才培养要求和基本满足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要求的职教基地。

  三、总体原则

  坚持“扶优扶强、面向农村,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中央引导、地方为主”的原则。重点加强市、县骨干中等职业学校或职教中心建设,扶持一批专业设置适应当地产业结构需要和面向农村服务、办学效益突出的职业学校;各地要统筹制订职业教育专项建设规划,结合专项投入和地方财力分步实施;坚持“地方投入为主,中央适当补助”的原则,中央资金主要起引导和推动作用,地方政府要按照国务院要求,努力增加职业教育投入,落实项目建设配套资金,并完善相应政策措施,保障学校运行和贫困生就学。

  四、建设方案

  (一)建设内容:一是以扩大培养规模为目标,建设教学楼和实验实习场所;二是以提高实际操作能力为目标,装备实用和适用的实训设备。

  (二)覆盖范围:主要支持中部(含中央明确要求予以倾斜支持的东北地区)、西部地区。用于市、县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或县级职教中心)。对东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确有较大困难的地方,以及面向西部对口招生的学校,适当予以补助。

  (三)建设计划:专项建设拟加强300个左右城市骨干中等职业学校、700个左右县级中等职业学校(或职教中心)。分4年实施。每年支持建设250所左右。

  (四)资金安排:建设资金主要由中央专项资金、地方政府配套、学校自有资金、利用银行贷款和社会投资办学等多渠道筹措解决。

  2004年安排中央专项资金5亿元。争取连续几年中央安排同等数额的资金支持专项建设。

  按照“地方为主”的原则,建设计划要求地方政府筹措安排适当的配套资金。原则上,地方配套与中央资金的比例,西部地区为1:2,中部和东北地区为1:1,东部地区为2:1。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项目的配套资金由省、市两级政府筹措安排。

  项目学校不能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教育部近年支持过的职业学校(或职教中心)重复安排。

  五、预期建设效益

  专项建设支持约1000所学校,使全国平均每个地市级以上城市加强建设一所骨干职业学校,约60%的20万以上人口大县重点建设一所职教中心。这批学校将辐射和带动周边地区职业教育发展,推动形成城乡互动、协同发展的职业教育服务体系。预计三年后,专项建设计划覆盖的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规模比现在增加约80-100万人,各种形式的短期培训增加约100-150万人次。项目学校的实验、实习设备将得到显著加强,装备水平有较大提高,特别是面向第二产业的专业训练设备将基本符合企业生产实际需要,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明显增强。

  六、配套措施和要求

  (一)深化改革,整合资源,优化配置。地方政府要按照建立“在国务院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管理体制的要求,切实承担起统筹职业教育发展的责任,特别是要加强市(地)级政府的统筹责任,通过规划制订、政策支持和资金引导,切实采取合并、共建、联办等多种形式,对现有职业学校进行布局和专业结构调整,整合资源,推动组建综合性的职业教育实体,推进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改革。

  (二)强化政府责任,多渠道增加投入。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快建立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强化政府财政资金的补助和引导作用,切实落实专项建设的配套资金。同时,积极利用金融、税收及社会资助等手段支持职业教育发展。专项建设计划支持的职业学校,要深化运行机制改革,面向市场办学,积极探索与企事业单位、其他教育机构、社会团体及个人合作办学,利用市场机制扩大投入来源。

  (三)建立健全贫困学生助学资助体系。地方各级政府要将职业学校贫困学生纳入助学资助范围,设立专项助学经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特别是农村学生提供资助;努力落实国务院确定的“金融机构要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提供助学贷款”的具体措施和办法;要大力倡导社会各界对贫困学生捐资助学。通过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建立一套“奖、贷、助、补、减”的职业学校贫困生助学体系,保障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七、组织实施和管理

  (一)规划制订:专项建设计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保障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教育部和劳动保障部,制定“推进职业教育发展专项建设计划”的指导意见;地方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三部委指导意见的原则要求,研究制订本地区职业教育专项建设计划,进一步明确建设目标和任务,落实配套资金和政策措施等,报经三部委审核后,纳入全国“推进职业教育发展专项建设计划”,分年度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和劳动保障部联合组成“推进职业教育发展专项建设计划”工作小组,负责规划审定和建设指导工作。地方组成以分管职业教育工作的省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当地建设计划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项目学校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项目建设工程的实施管理。土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设备采购必须依法进行招投标。

  (三)监督检查:在建设计划实施过程中,各省要将年度建设项目安排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学校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设备采购招标、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等,要进行经常性检查并落实工作责任。同时,项目单位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稽察部门的监督。对违反有关规定,在设备采购中出现违纪行为、资金管理不善造成损失和浪费、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一经查实,依法严厉惩处。

  八、工作安排

  (一)请有关省(自治区、市,下同)按照上述指导意见,从本省职业教育长远发展的总体要求出发,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总体职业教育专项建设计划及分年度执行方案,于2004年12月31日前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教育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联衔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和劳动保障部。

  (二)今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国债资金5亿元,启动实施“推进职业教育发展专项建设计划”。各地在编制职业教育专项建设计划的同时,先行按照专项计划的总体考虑选择一批具备条件的项目学校,按照国债资金项目管理程序制定建设计划方案。经各地专项建设计划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地方三部门联衔于2004年10月30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