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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01:26:21  浏览:80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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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1993年12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行政性收费是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其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事业性收费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为社会提供特定服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依照法定程序批准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的物价、财政主管部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各业务主管部门协同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监督。

各级审计主管部门监督本条例的实施。

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家物价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规章、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行政规章设置。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和物价主管部门共同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进行审核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置,由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主管部门确定;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确定。

在前款规定之外,任何地方、部门和个人均无权擅自设置和制定或者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七条 国家物价、财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审核下达或者会同其他部门联合下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自治区物价、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转发执行;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家物价、财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各级业务主管部门不得转发执行。

第八条 国家已依法设立的收费项目,需地方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的,由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提出收费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或者由自治区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方案,属于全自治区范围的,由自治区归口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属设区的市、县(市、区)范围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经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下达执行。重要项目以及物价、财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收费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下达执行,并报国家财政、计划(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定,应当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有关行政规章为依据。坚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遵循立项从严,标准从低,易于操作的原则。

第十一条 行政性收费,应当根据行政管理行为的合理费用或者其他实际需要以及社会承受能力来确定。证件、执照等的收费,根据制发证照的工本费用确定,不得附加任何形式的管理费。

第十二条 事业性收费,应当根据提供服务成本的合理耗费、服务质量和数量以及财政投入的不同情况和社会承受能力来确定。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经批准的收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的物价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许可证由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印制,分级核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由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行政事业性收费变更或者终止时,收费单位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前十五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统一的收费票据管理制度。收费票据由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印制。票据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收费单位必须使用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但属于应税项目的,统一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对不使用财政或者税务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票据的,财会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应当汇集并公布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收费单位应当在收费点醒目的位置悬挂收费许可证,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对没有收费许可证,没有持证收费,没有按收费许可证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或者没有使用规定的票据收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拒绝交费。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应当依照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或者财政专户管理,不得隐瞒、截留、坐支、转移或者私分。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会计的核算范围,并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和预、决算的编报、审批制度。收费收入不得交给非财务机构或者人员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除经财政部门批准上缴的收费款项外,属哪级收费,由哪级使用,不得逐级上交。经核准使用的资金,应当按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

第十八条 各级物价、财政、审计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综合年审制度。对收费及财务情况,每年实行一次联合审查,并将审查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并抄报其上一级物价、财政、审计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有权检举、控告。

第二十条 物价、财政和审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对越权出台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以及不经审批随意乱收费等行为,应当及时查处,并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下列各项属于越权收费,应当予以取消:

(一)未经自治区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审核的收费;

(二)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单位,将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交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以有偿服务、有偿咨询等名义进行的收费,以及摊派性、赞助性的收费;

(三)同一管理行为已经批准收取管理费,又对应发的证件、执照等的收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其他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收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法行为:

(一)超越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收费项目已取消、变更或者收费标准已调低,仍继续按原项目、标准收费的;

(三)无证收费或者不亮证收费的;

(四)涂改或者伪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五)不使用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的;

(六)收费收入不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或者财政专户管理的;

(七)收费收入不纳入单位财务管理或者超出规定范围使用的;

(八)瞒报、虚报、拒报收费收支情况的;

(九)拒绝接受监督管理机构检查的;

(十)违反本条例其它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有第二十二条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物价、财政、审计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有第二十二条第(三)、(五)、(六)、(十)项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违法金额20%以下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当于其本人两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二)有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七)、(八)、(九)项行为之一的,对单位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纠正,或者吊销收费许可证,并处以违法金额两倍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当于其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三)有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除按本条第(二)项规定处罚外,并将其违法收入退回缴费者;无法退回的,上缴国库。

罚没收入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全额上缴财政,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提成。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物价、财政、审计主管部门可以向违法单位的主管部门和违法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同级监察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应当在接到行政处分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答复。物价、财政、审计主管部门对答复有异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收费单位因收费发生争议时,应当先按收费许可证所列项目和标准缴交。对应缴而不缴,经解释教育后仍拒不缴费的,收费单位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可以酌情处以应收费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定的复议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通知其开户银行予以划拨款项,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物价、财政、审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阻碍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物价、财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三十条本 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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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颁布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的公告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颁布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的公告
建设部



1994年7月5日,八届全国人大第八次常委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确立了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为了维护房屋权属证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整顿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秩序,规范房地产产权发证行政管理工作,防止违法分子伪造房屋权属证书,
制止多级、多部门发放房屋权属证书,切实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我部颁发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我部决定颁布全国统一的具有防伪性能的房屋权属证书式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各地必须使用建设部统一制作的房屋权属证书,其他部门、单位制作的房屋权属证书无效,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实行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前,权利人依法在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领取的房屋权属证书仍然有效,受国家法律保护。
二、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三种。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拥有房屋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受国家法律保护。
三、房屋权属证书由建设部监制。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各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统一由北京印钞厂证券分厂印制。
四、房屋权属证书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未设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市、县,暂由人民政府作为发证机关,并委托下属房地产管理单位具体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
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况的,房产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新建房屋;
房产权属转移(买卖、交换、赠与、继承、析产、划拨、转让、判决等);
房产权利人更改法定名称或者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化、房屋部分改建、添建、拆除、倒塌、焚毁使房屋现状变更;
设定他项权利(房地产抵押权、典权等);
房屋或者土地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
六、各直辖市、市、县房屋产权发证机关必须在建设部注册,未经注册的单位不得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七、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于1998年1月1日开始启用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经过特殊批准的除外),其他市、县可陆续启用,最晚延期至1998年7月1日。房屋产权发证机关在启用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之日,同时停止发放旧的房屋权属证书。
八、实行房屋和土地统一管理,发放房地合一权属证书的城市,房地产权属证书暂由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报建设部备案。
九、各直辖市、市、县房屋产权登记发证机关要把换发房屋产权证的工作与整顿产权管理秩序、开展验证工作结合起来,搞好业务建设,开展便民服务,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认真组织好换发产权证书的工作。



1997年11月12日

关于2008年扎实推进村通工程发展农村信息服务的意见

信息产业部


关于2008年扎实推进村通工程发展农村信息服务的意见

信部电[2008]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2004年以来,信息产业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部署,组织6家基础电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村村通电话工程,累计投资300多亿元,为7.5万个行政村和2万个自然村新开通了电话,29个省份实现全部行政村通电话,行政村通电话率达到99.5%,乡镇通宽带率达到92%;建成服务“三农”的信息服务平台2千多个,涉农互联网站6000多个。农村通信和信息服务发展成效显著,为新农村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8年,信息产业部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引领村村通电话工程向纵深发展。在已取得的各项成就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新形势下建设新农村的新要求,在继续完善农村通信基础设施的同时,加大农村信息服务的推广应用力度,推动工程由“以建为主”到“建用并举”的转变,实现工程由量变到质变的跃升,促进农村通信发展和农村信息化建设迈上一个新台阶。


  一、2008年村通工程主要目标和任务
  (一)推进自然村村通工程,实现服务对象向更广人群的延伸:在行政村通电话目标基本实现的基础上,继续实施自然村的村通工程建设项目,进一步提高农村电话普及率和网络覆盖率,让更多的人民群众享受到信息沟通的方便快捷。


  ——自然村的村通工程任务:落实“十一五”规划目标,加快建设步伐,年内计划为约2.4万余个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新开通电话,力争年底全国自然村村通率提高1个百分点(具体任务分配见附件)


  ——行政村的村通工程任务:全国尚有3500余个无电话行政村位于藏川高原藏区,西藏、四川通信行业要以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缩小“数字鸿沟”为己任,按照“十一五”规划目标,逐步解决偏远地区广大农牧民的通电话问题(按计划西藏今年将为670个行政村新开通电话,由西藏移动公司和西藏电信公司各按55%、45%的比例承担任务)。


  ——继续鼓励各地为生产建设兵团、农场林区、油田矿区等未在行政村编制之列的基层单位解决通电话问题。


  (二)加快农村互联网建设,实现服务水准向更高层次的提升:在为广大农村建设电话网、提供基础话音业务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农村互联网宽带接入,增加互联网数据服务功能,提升业务层次和网络质量,为农民享受更加现代先进的信息通信服务提供良好的网络服务支撑。


  ——乡镇互联网建设任务:乡镇一级基本具备互联网上网接入条件, 80%以上行政村具备拨号上网条件。力争年内实现“乡乡能上网”的“十一五”规划目标。


  ——农村宽带建设任务:为全国95%以上乡镇开通宽带,其中东、中部省份实现所有乡镇通宽带。


  (三)着力发展农村信息服务,实现服务应用向更大范围的推广:充分利用和发挥村通工程建成网络的作用,狠抓应用和服务,进一步完善农村信息平台,加快推广涉农业务,加强农村特色信息内容和适用技术的开发应用。


  ——基础电信企业要加快完善和推广现有农村信息平台和信息服务,不断开发新的涉农业务,年内力争在所有本地网上,开通针对农民的短信、互联网、电子邮箱、语音热线等经济实用的信息服务。


  ——增值电信企业要转变观念、面向“三农”,积极会同各级政府和有关涉农单位,大力开发针对农村、贴近农民的信息内容,提供形式多样的特色业务应用。


  ——设备厂商和研发部门要深入研究农村需求,进一步开发更多的物美价廉、经济实用的技术手段、网络设备和终端产品,使农民群众“用得起、用得好”,更好地服务于农民信息服务需求。


  二、2008年村通工程主要举措和要求


  (一)多方协作形成合力,扎实推进村通工程各项工作。
  发展农村通信和信息服务是一项社会化大工程,电信行业要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联合社会各界力量,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围绕村通工程年度目标和任务,齐心协力抓好各项工作。部相关司局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精心组织,大力推进,加强现场督导,及时通报进度,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各地通信管理局应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加强当地村通工程的组织协调和任务落实,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电信企业要继续发扬顽强拼搏精神,采取得力措施和有效手段,确保各项年度任务的完成。


  (二)合理安排新建项目,保建保通已建项目。
  各地在村通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应围绕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农村建设规划,科学安排,逐步推进,务求实效。同时加强对已建成农村通信设施的运行维护,保障农村通信网络畅通,制定和完善农村通信和信息服务的优惠资费政策,采取措施引导和激励农民使用通信和信息服务业务。


  (三)发挥基础电信企业优势,当好农村信息服务主力军。
  村通工程中设施建设是手段、服务应用是目的。六家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发挥网络资源、技术实力等方面优势,在农村信息服务领域中发挥基础性、主导性作用,重点推广普及一些效果好、有特色的适农信息服务如 “农信通”、“信息田园”、“农村党员远程教育网”、“农业新时空”等。在加强农村信息服务开发推广的同时,要高度重视农村信息服务的管理和引导,认真探索农村信息服务站管理模式,要将“阳光绿色网络工程”深入农村,加强农村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杜绝不良信息内容对农村的侵袭。


  (四)发挥增值电信企业和行业组织力量,多方面推进农村信息服务。
  鼓励支持为数众多的增值电信企业和信息服务商加入农村信息服务大潮中,引导增值服务业开拓农村新市场,开发农民喜闻乐见的特色服务,为农村信息服务作贡献,为增值业务市场寻找新的增长空间。同时适时举办研讨会、交流总结会,开展示范试点项目、扶持一批特色项目,会同相关部门推进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乡乡有网站”项目,会同互联网协会农村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开展“农村信息扶贫论坛”等系列活动。


  (五)注重宣传和引导,营造工程良好氛围。
  全行业应高度重视和进一步加强村通工程的对外宣传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以树立行业良好形象,弘扬工程先进事迹,激励斗志,推广经验,引导各方积极参与。各省通信管理局和各电信企业、各行业媒体要以全国改革开放30周年成果回顾活动和举办奥运会为契机,举办丰富多彩的村通工程总结宣传活动,对外展示村通工程这一利国利民工程的成就和意义。


  


  附件:2008年度自然村村通工程任务分配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2008年全国自然村通电话工程任务分配表
统计截至:2007年12月27日




省份 20户以上自然村总数 07年底未通村数         2008年度任务分配
08年任务 电信 网通 移动 联通 卫通 铁通
山东 86464 12 12     12      
北京 4077 6 6   6        
辽宁 42867 372 141   100 41      
浙江 81793 732 370 370          
陕西 67814 647 250 150   100      
广西 93966 986 193 50   120 23    
湖北 130585 2682 735 435   200 100    
河南 140554 2925 560   200 360      
海南 12495 261 107 20   67 20    
吉林 29971 1238 413   50 363      
山西 34564 1807 602   100 502      
湖南 230578 12386 1000 200   660 100   40
福建 38792 2569 770 670   100      
甘肃 71246 5305 560 300   200   60  
江西 129309 10296 5000 3300   1550 150    
黑龙江 35361 3610 190   90 100      
贵州 97485 10259 385     385      
青海 9551 1019 100 40   60      
河北 15409 1672 588   300 208 80    
云南 83332 8992 350 250   100      
四川 354873 45247 1190 370   800   20  
重庆 64903 8630 6400 2175   4225      
安徽 259514 47248 1225 400   325 500    
新疆 25878 9066 2000 500   1000 500    
内蒙 50828 35811 1200   500 500 200    
合 计   213778 24347 9230 1346 11978 1673 80 40


  说明:
    1、08年任务量原则上在信部电【2007】245号文规定“十一五”任务分配的基础上,按照各地完成情况、当地实际需求等因素进行了适当调整。
    2、各省通信管理局若确有必要可会同省内电信企业对年度任务量进行调整,并将调整情况报部。
    3、上海、江苏、广东、天津已经实现自然村通电话,西藏暂无自然村统计数,因此该5省(区、市)未在表中计列。
    4、以上任务量为基本要求,鼓励各地超额完成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