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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围国家计划委员会等部门关于燃料、电力凭证定量供应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56:21  浏览:87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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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围国家计划委员会等部门关于燃料、电力凭证定量供应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围国家计划委员会等部门关于燃料、电力凭证定量供应办法的通知
 
(一九七八年一月九日)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的《燃料统一管理 、凭证定量
供应办法》、《加强计划用电、实行凭证供电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情况,认真研究执行。
  目前燃料、电力节约潜力很大,必须广开资源,大力开发利用石煤、煤矸石和油母页岩等低热值燃料,有中、小水力资源和小煤窑的地区,要多搞中、小水电和小火电,有条件的厂矿, 要大搞余热发电。 同时还必须加强管理,严格实行凭证定理供应制定,把燃料、电力象管口粮一样地管好用好,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各级计划部门要加强燃料、 电力的计划管理, 搞好综合平衡。在计划的制定和执行中,都要十分注意安排好人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的需要,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树立全局观念、 计划观念, 严格执行生产、分配和运输计划,维护燃料、电力的统一调度,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准擅自动用国家统配的燃料资源,都不得超分、超用电力。
  各地区、 各部门要放手发动群众, 认真核定燃料、电力的消耗定额。目前实际消耗仍然高于历史较好水平的, 一定要努力降下来。 已经达到的,要创造新成绩。消耗不下来,要检查原因,追究责任。一九七八年一律按历史较好水平分配燃料和电力。燃料、电力节约计划完成不好,消耗高于定额的,不能评为大庆式企业。
  国家计委、水电部、国家物资总局要加强燃料、电力计划、供应管理工作的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大力协同,积极支持,建立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切实做好燃料、电力的管理工作。要在揭批“四人帮”的伟大斗争中,狠狠打击贪污盗窃、投机倒把分子。我们相信,只要加强领导,依靠群众,发动群众,燃料、电力的潜力一定能够挖掘出来,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一定会加快。

            燃料统一管理、凭证定是供应办法

  燃料(包括煤炭、 重油、 烧用原油和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煤气)是发展国民经济的主要能源,也是保障人民生活必需的重要物资。我国燃料工业,已有很大发展,石油工业尤为突出。但是,由于“四人帮”的干扰破坏,供应紧张,管理混乱,浪费惊人,严重地影响国民经济发展速度。
  为了落实中共中央〔1977〕12、26号文件关于“从今年开始,对煤、油、电的供应,要象口粮一样实行定量供应”和“物资部门按照重新核定的物资消耗定额和生产任务拨发材料”的要求,特对燃料统一管理、凭证定量供应,制定如下办法。


 一、 统一管理燃料资源
  全国统配矿生产的煤炭, 重油、 烧用原油和天然气、石油液化气,均由国家计委综合平衡,统一分配,国家物资总局统一组织订货、调运和管理。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动用。 国家物资总局在统配矿和燃料油主要产区设立调
运组, 在当地党委领导下,协助和督促各煤矿、油田炼厂严格执行燃料分配计划
和供货合同;同时要关心生产及时反映情况,帮助解决问题。运输部门、人民银行凭调运组的签证发运和结算货款。
  煤矿、 油田、 气田、炼厂自用的煤、油、气,都要由主管生产部门纳入计划,报国家计委批准。
  非统配矿(包括社队小煤窑)生产的煤炭和石煤、 煤气等燃料, 由省、市、自治区制订办法, 加强统一管理。 省、市、自治区之间的协作煤,要制订计划,经国家物资总局审查,报国家计委批准,外运时,要经调运组签证。
  各省、市、 自治区对地、 市、县燃料的平衡分配计划和执行情况,都要统一掌握起来,并汇总报国家计委和和国家物资总局。国家物资总局对地方管理燃料的分配、供应使用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组织交流经验,协助地方认真管好。


 二、 统一分配和供应
  全部燃料资源,都要由各级计划部门按照国家计划的要求统一平衡分配,由物资部门统一组织供应。对市场用燃料,原则上仍按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范围(不包括城市区以上工矿企业生活用的燃料),在当地物资部门统一管理资源的前提下,由商业部门具体组织供应。凡由物资部门承担市场燃料供应的,要接受商业部门的业务指导。国务院各部、委局直属、直供企业的燃料, 目前由地方供应的, 一般地仍由当地物资部门就地就近供应;需要由部、 委、 局直接管理的,由主管部核定分配指标,国家物资总局负责组织供应。


 三、 实行凭证定量制度
  所有使用燃料的企业、 单位, 都要发动群众,制订先进的消耗定额,经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计委(工交办)批准。 消耗定额要每年核定一次。 居民生活用煤也要实行定量供应。
  主管供应部门,对企业、单位,要根据年度燃料分配指标和国家批准和生产任务,按定额核定季度、月份供应量,发给燃料供应证, 实行凭证定量供应。 煤矿、油田、炼油厂和燃料供应部门直接送贷的,由收货单位的验收部门在燃料供应证上进行登记,主管供应部门定期检查签证。需用超过供应定量的,属于煤种变化,经过核实,可以补充供应;属于管理不善,使用浪费,能认真改进的,经分配部门批准,可适当增加供应,如无积极改进措施,应停止供应。由于国家生产建设计划变更,要增加供应量的,须经主管分配部门批准;应减少的,则相应削减供应量。
  各企业对所属分厂、车间、工段、班组也要实行凭证定量供应制度。


 四、 严格控制烧油
  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烧油的有关规定。凡烧用重油、原油、都要经国家计委批准。一九七八年一季度,要在全国对现有烧油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整顿。对烧油合理的,实行定户、定设备、定量供应;对不合理的,要限期改炉、停止供油。


 五、 认真执行煤炭送货办法
  煤炭生产部门、铁道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一九六五年十二月六日批转煤炭部、铁道部修订的《煤炭送货办法》及一九七七年煤炭部、铁道部《关于认真执行煤炭送货办法的联合通知》的各项要求。各煤矿要加强质量检验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证按订货合同的规定, 按质按量、 按时发运煤炭。发生亏吨和质量没有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按规定补发。
  煤炭生产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加强各煤矿储煤场的建设,使之保有三五天的周转量,做到随时都能装车,消来煤炭落地不能装车外运的现象。


 六、 充分利用燃料
  各使用燃料的企业、单位,要大搞增产节约,广开燃料资源。每年都要制订降低消耗的具体规划和措施,狠抓落实,做到燃料消耗定额年年有降低。
  各企业、 单位都要建立使用燃料的管理制度。 使用燃料要有计量、 有核算
、 锌己耍要班班有记录,月月有评比,努力挖掘节约潜力。要加强炉。窑运行管
理,定期维护,搞好水质处理,提高热效率。要管好输油、输气、输热管道,杜绝跑、冒、滴、漏。要加强对司炉工人的培训,提高操作水平。
  要大力开发利用石煤、 煤矸石油母页岩。 凡是有石煤资源的地区,都要高度重视石煤的开发利用。优质煤资源丰富的地区,也要大搞煤矸石的综合利用。要加强对石煤、煤矸石、 油母页岩等低热值燃料开发利用工作的规划和领导。 各煤矿除少量必须烧用好煤外,一九八○年以前都要改成烧矸石。煤矿附近的企业,
单位也要这样做。
  各企业、 单位都要做出计划, 积极地把可以利用和各种余热资源充分利用起来,把炉渣和烟道灰含炭量降低到百分之十以下。
  要大力发展沼气,解决农村燃料、动力不足的问题。


 七、 进行燃料核销
  燃料消耗要按国家计划进行核销。经常使用燃料的企业,要按季核销;季节性使用燃料的,要在使用期满进行核销。核销工作由各级燃料分配部门会同生产主管部门、供应部门组织进行。对于节约成绩显著的,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一切浪费现象,必须采取有效措施, 坚决纠正。 对于没有完成国家生产计划而多余的燃料,应结转为下一季的供应量。对于燃料供应不足而影响生产计划完成的,下一季应尽力按定量补足。年度供应指标不结转。


 八、 建立统一的燃料管理机构
  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煤炭、石化等六个生产部门的销售机构,实行国家物资总局和主管部双重领导的指示精神,为适应燃料统一管理、凭证定量供应的需要,要把煤炭部分配司、石化部分配组主管燃料油分配、 调运机构的有关人员, 调到国家物资总局燃料组,成立国家物资总局燃料公司,实行有关部和物资总局双重领导,以物资总局为主。一套机构兼负两重任务,一是国家物资总局的职能机构,担负编制国家统一分配的煤炭、重油、烧用原油、天然气、石油液化气平衡分配计划和供应管理、节约等项工作。二是煤炭部、石化部管理产品销售工作的职能机构,参予安排生产,加强产品管理,组织订货、供应、调运,检查合同执行情况等项工作。
  各省、 市、 自治区和地、市、也要在物资部门建立燃料公司,在地方党委领导下负责本地区的燃料统一供应管理工作。 县级燃料公司, 是由物资部门管理还是商业部门管理,由地方常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各级燃料公司上下之间,应建立业务联系和工作指导关系。
  各地燃料公司,要加强供应网点和煤场、油库的建设,组织服务队深入企业、用户,上门服务。要管供、管用、管节约、管回收,做生产建设、人民生活的好后勤。
  各级商业部门要有管理市场燃料的机构,负责管好市场燃料的供应工作。


 九、 加强党的领导
  燃料供应管理工作面广、影响大、必须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深入揭批“四人帮“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肃清其流毒和影响。要加强思想教育,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严格按计划办事,统筹兼顾,确保重点。要坚决打击贪污盗窃、投机倒把分子。
  各省、市、自治区物资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具体情况,拟定实施细则,报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批准执行。国务院各部、委、局要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本部门情况,拟定具体要求。


 十、 本办法自国务院批准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应以本办法为准
  加强计划用电、实行凭证供电办法
  为了落实中共中央〔1977〕12、26号文件中关于“从今年开始,对煤、油、电的供应,要象口粮一样实行定量供应”和“电力部门要按照重新核定的电力消耗定额和生产任务供电”的要求,特对加强计划用电、实行凭证供电,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实行凭证供电制
  从一九七八年二季度开始,所有工矿企业、事业、人民公社、机关、部队各单位用电一律实行凭电证供电制。 电证由各地工交部门责成“三电”办公室(计划
用电、 节约用电、群众办电办公室)颁发。生产企业的电证,根据国家下达的生
产任务,按照重新核定的电力消耗定额制度。非生产单位的电证,参照历史用电情况,本着节约的原则制定。电证规定用电单位的电力负荷、电量、用电时间和重新核定用电单耗。电证规定的各用电指标,对于生产企业和全民所有制单位就是国家考核的经济指标;对于非生产单位,也就是改进管理工作的一项指标,同样进行考核上报。每个生产企业和用电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电证所规定的指标,不准超标准用电。对超用电的单位要实行今超明还的原则,否则电力部门实行拉闸限电。对因超指标用电而造成的拉闸限电,地区有关主管部门和主管业务上级不得干涉,并要追究超 用电的责任。为了实现凭证供电制,各省、市、自治区及各级计委(工交
办),要切实搞好生产任务和电力供应的综合平衡,保证重要(由国家计委下达重点企业名单和产量),不得超分电力。
  二、开展“一查四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地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工交部门组织“三电”办公室和有关业务局于一九七八年一季度以前,对生产企业、人民公社、机关、部队等用电单位进行一次用电大普查,查清供电设备,查清用电性质(如连续生产设备或非连续生产设备等),查清负荷大小, 查清浪费电力和非法用电, 查清用电单耗 上升
原因。在用电大普查的基础上, 对用户实行定电力、 定电量、定用电单耗、定用电时间(即“四定”)。“一查四定”是实行凭征供电的基础,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抓紧进行。
  三、安装“电力定量器”
  “电力定量器”是确保用电单位准确使用电证、合理安排内部用电、取得用电安排的主动权的工具, 是电证制兑现的有效手段。 必须由用户主管部门和电力部门一同作出规划,逐步推广使用。重点用户首先要安装“电力定量器”。
  四、组织线路管理委员会
  由同一公用线路供电的用户组织起来的线路管理委员会,是近几年来群众创造的专群结合管电的好形式。它的主要任务是发动和组织用户互相监督、互相帮助,落实按指标用电和节约用电。实行凭证供电以后,要进一步建立和健全线路管理委员会,发挥线管会的作用,保证线路和用户都不超指标用电。
  五、厉行节约用电
  生产企业要大力开展技术革新,推广行之有效的节电经验,建立、健全用电单耗的统计、考核制度,按国家规定报送统计报表,要在一九七八年一季度把单位产品电耗降低历史最好水平。
  要加强非生产用电管理。机关、部队、企业、居民宿舍应实现生活用电单独装表,限期取消包费、包电制度,对厂矿、企业的转供电,要进行整顿,加强管理,避免浪费。
  六、因地制宜、大力开展群众办电
  凡有余热资源的地区,要发动群众大办余热发电。凡有中、小水力资源的地区,要大力发展中、小水电。凡有小煤窑的地区,要根据资源供应情况发展小火电。
  在执行上述管理办法中,各级地方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突出抓电的重要指标,认真按照中共中央〔1977〕12、26号文件的要求,加强对计划用电实行凭证供电工作的领导,要做到领导重视,专人负责,有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使凭证供电制能真正贯彻下去,把电力象口粮一样地管好。

 *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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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有关交通运输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部管社团,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促进行业干部教育培训健康发展,部制定了《交通运输行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交通运输行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的要求,保障交通运输行业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权利,履行接受教育培训的义务,加强教育培训工作的管理,促进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结合交通运输行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积极有效地组织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活动,是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教育培训工作的管理,切实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面向所属单位和行业组织的干部教育培训活动。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交通运输行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提高行业干部队伍素质为核心,服务交通运输事业科学发展,服务干部健康成长。
  第五条 交通运输行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以人为本,联系实际,按需施教,学用结合,强化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六条 交通运输行业应按照中央要求积极开展行业干部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培训。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5年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3个月,其他干部每年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脱产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交通运输行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分层实施,协作配合。
  第八条 部科技司负责指导行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制订干部教育培训政策,组织编制行业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部年度干部培训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九条 部内各司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提出相关业务领域的干部教育培训项目,列入部年度干部培训计划后,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明确干部教育培训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制订本地区、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规定;负责上级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计划的落实;制订年度干部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行业干部教育培训统计工作。

第四章 培训机构

  十一条 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各级交通运输干部学校和培训机构在行业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主基地作用,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团结协作的交通运输行业干部教育培训体系。
  第十二条 承担交通运输行业干部教育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须具备与承担教育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拥有与承担教育培训工作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兼职师资队伍;能够完成所承担的教育培训任务。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行业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根据培训需求,研发培训项目,更新培训内容,深化教学改革,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提高教学水平。坚持开放办学,加强与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优质资源,提升交通运输行业干部教育培训质量。

第五章 培训实施

  第十四条 建立组织调训为主、自主选学为辅的行业干部参训机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认真做好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的组织落实。安排干部参加学习,要避免多头调训、重复调训和多年不训。干部在教育培训期间,应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 培训项目的主办单位和承办机构应加强调研,充分沟通,根据培训需求,共同制订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要加强培训过程管理,做好教学组织、学员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并及时将学员学习情况向学员派出单位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应加强培训质量管理,组织学员对培训项目、培训课程设置、培训方式、师资水平、教学管理等进行评价,根据评价情况不断改进培训工作。

第六章 学员管理

  第十八条 干部参加教育培训必须严格遵守学习纪律和生活纪律,积极主动参与各项学习活动,认真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第十九条 干部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干部参加教育培训记录应作为干部考核以及上岗任用、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重要参考。

第七章 培训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严格按计划组织培训,加强培训经费的使用管理,原则上不得组织计划外培训。特殊工作需要,举办前应报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归口管理部门应会同人事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的执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行业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受主管部门委托按计划组织的培训,严禁以赢利为目的,不得借培训之名组织与培训内容无关的游览和娱乐活动。对违反规定假借政府名义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专利费用收缴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专利费用收缴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有关地方知识产权局、各专利代办处:

  现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专利费用收缴工作规程》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专利费用收缴工作规程

  为了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以下简称代办处)专利收费工作,依据会计法、票据法、专利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一、财务人员资格和职责

  代办处至少应当配备两名财会人员(会计、出纳各至少一名)。财会人员须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初级会计电算化资格证书及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培训合格的“上岗证”,同时在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备案。

  财务人员的职责分工应符合国家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其职责范围包括:专利费用的收缴,数据的采集、校对及传输,账目稽核、对账,科目的更正调整,记账凭证的装订和保管,总账和明细账的保管,以及专利局委托的与专利费用收缴相关的工作。

  二、代办处账簿的设立和管理

  依据国家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代办处收缴专利费用应当设立专用银行账户,实行独立核算,不得委托当地知识产权局财务部门代管。该专用银行账户仅能收取专利费用,账户内资金(含利息)的支出方向为专利局收费处,不包括原方向、原金额的退款。代办处的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应当加强对专利收费财务账目的管理,并保证所建财务账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代办处应当接受国家有关财务管理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收费账目的检查,给予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的账簿。

  专利收费账簿应当根据时间顺序按月分类装订,由代办处专职财务人员保管。

  代办处应设立的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包括:

  (一)科目余额表(一、二、三级科目表)

  (二)银行存款明细账

  (三)现金明细账

  (四)支票明细账

  (五)应收款(邮局)明细账

  (六)专利收费收入款明细表

  (七)资产负债表

  (八)日结单

  (九)过账凭证汇总清单

  (十)应交局过账凭证汇总清单(多卷)

  三、账目的稽核与更正调整

  代办处财会人员应认真执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实行按日对账。发现账目内容有误的,应做好财务记录,及时更正调整错误账目。更正调整后的结果,必要时以书面形式报送专利局收费处。

  四、专利收费中现金、支票的管理

  代办处所收缴专利费用中的现金、支票,应严格遵守国家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特别是当日收取的现金应在下班前存入银行,遇有特殊情况或当日收取现金未超过银行核定的库存量,经代办处处长批准后,应妥善保存,于次日必须存入银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坐支现金。支票存入银行未能兑付而被退回时,应及时通知交款人更换支票。属于交款人责任未及时更换支票的,做冲账处理。

  五、专利缴费日的确定

  代办处应当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第三款、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的有关规定,确定专利费用的缴费日。

  六、专利收费的职能范围

  (一)收取专利费用种类

  专利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代办处收取专利费用的种类如下:

  1.三种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印刷费)

  2.专利申请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权利要求附加费)

  3.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4.三种专利登记费(含印花税)

  5.三种专利年费

  6.三种专利年费的滞纳金

  7.恢复权利请求费

  8.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

  9.延长期限请求费

  10.实用新型专利检索费

  11.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

  12.三种专利复审费

  13.三种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费

  14.优先权要求费

  15.中止程序请求费

  16.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强制许可请求费

  17.强制许可使用裁决请求费

  18.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费用

  (1)布图设计登记费

  (2)布图设计登记复审请求费

  (3)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

  (4)延长期限请求费

  (5)恢复布图设计登记权利请求费

  (6)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请求费

  (7)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支付报酬裁决费

  (二)专利收费对象

  1.代办处可以收取申请人(专利权人)或代理机构交纳的专利费用。

  2.代办处不得收取涉外专利和涉及PCT专利申请的专利费用。涉外专利的专利费用,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时依法应缴纳的有关专利费用。

  3.代办处不得收取港、澳、台法人及个人直接由境外汇交的专利费用。

  七、专利费用收取程序

  (一)接收专利费用的方式

  代办处可接收银行、邮局汇寄或面交至代办处的专利费用(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二)专利缴费日的确定

  专利缴费日应当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九十一条第三款、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通过银行汇款缴费时,银行汇单中缺少必要缴费信息(申请号及费用种类),以代办处收到正确缴费信息日为缴费日。

  通过邮局汇款缴费时,邮局汇单中未写明正确申请号和费用名称的专利汇款,代办处可直接办理退款,退款后不保留原汇款日。

  通过速递公司递交到代办处的专利费用,以收到日为缴费日。

  面交支票未能兑付而被银行退回,且属于交款人责任未及时更换支票的,以更换支票日期为缴费日。

  (三)专利收费的记账

  对于收缴的各种专利费用,代办处应当使用由专利局提供的计算机收费系统(以下简称收费系统)记账。每日应建立面交、邮局、银行记账卷、特殊凭证卷(X卷H卷)。工作需要时,可建立更正卷(J卷)。收费系统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其操作手册或有关说明。

  代办处应当将面交的专利费用当日记账。对通过银行、邮局汇寄的专利费用,缴费信息完整的,应当日记账,原则上不超过次日(节假日、法定休息日顺延)。

  面交专利费用的,应由缴费人当面核实记账数据。发现数据有误,应立即修改计算机中相关数据,如金额有误应重新打印收据,代办处应将包含错误信息的收据收回作废。当日面交收费结束后,应输出面交数据复核单,依据缴费凭证检验复核单中的数据及收据号。发现数据有误,应立即修改计算机中相关数据。修改后,由复核人员(不得是负责数据采集的同一人员)复核数据。必要时,应通知缴费人更换收据。

  通过银行或邮局汇款的,应每日按卷号输出数据复核单,依据缴费凭证检验复核单中的数据。发现数据有误,应立即修改计算机中相关数据,修改后方可通过复核正式记账,并批式打印收费收据。打印后需要更改收据号的,可利用收据号修改管理功能或相关说明的方法修改收据号。

  (四)直接退款

  通过邮局、银行汇款缴费时,汇单中未写明正确申请号和费用名称的专利汇款,代办处应及时办理直接退款,退款时应注明退款原因。

  邮局直接退款,应做好记录以备查询。

  银行直接退款,应建立特殊凭证卷(H卷)做记账处理。

  (五)专利收费收据的处理

  收据第一联(棕色)在记账后应按序排列,寄交专利局收费处。

  收据第二联(黑色)在记账后盖章,面交或寄交缴费人。寄交收据时,应采用挂号信函并记录发函日期和挂号号,以备查询。
  
  收据第三联(蓝色)在记账后盖章,并与记账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合订,按序装订成账本,供财务检查或审计使用。

  (六)缴费凭证

  通过代办处面交专利费用的,缴费人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缴费清单,以缴费清单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通过银行汇款的,以银行汇款单及汇款清单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通过邮局汇款的,由代办处复印邮局汇单,以其复印件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八、记账更正

  (一)记账错误需更正的内容

  因代办处工作失误造成的缴费日期、缴费金额、费用名称、收据号或申请号等五项信息之一有误时,应及时更正。

  (二)代办处更正

  记账后发现缴费金额(少开)、收据号有误,且收费数据及收据尚未转交专利局收费处的,可由代办处自行更正后再进行传输。缴费日、费用名称、申请号有误的,代办处不能自行更正。

  缴费日、费用名称、申请号有误的,应填写《代办处传输数据修改报告单》,并将正本附在记账凭证之后。

  (三)专利局收费处更正

  数据传输专利局收费处后发现上述错误,但尚未转入CPMS数据库的,代办处应将已填写的《代办处传输数据修改报告单》以传真形式报告专利局收费处予以更正。报告单应写明所需要更正的内容,由代办处负责人签章,并附有确属代办处工作失误的证明材料。

  (四)收据少开金额或多开金额的更正

  发现收据少开金额的,应立即建立同一性质的卷(银行汇款建A卷、邮局汇款建B卷、面交建M卷),输机记账后补开收据,并附送更正报告及证明材料。

  发现收据多开金额的,代办处应立即将失误更正报告、证明材料转寄专利局收费处,由专利局收费处及时更正并开出冲款收据,收据第二联寄交款人、第三联复印(原件由专利局收费处记账,复印件签字盖章后寄代办处)。代办处凭复印件记账,在相应科目做冲账处理。

  (五)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更正

  记账后发现上述错误,且数据已由专利局收费处转入CPMS数据库的,代办处应填写《代办处请求更正错误报告》(申请号错误应按正确和错误的申请号,分别填写两份),寄交至专利局收费处予以审核处理,更正报告应附有确属代办处工作失误的证明材料,报告由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领导审批后予以更正。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对于已办理银行直接退款后,又被银行退回的,单据应在代办处保留6个月,以备当事人查询。超过此期限的,应将款项单独转交专利局收费处,不得与上缴款同笔汇缴,并注明原缴费人信息,随后将缴费人的原始汇单复印件寄交专利局收费处,同时代办处应做记账处理。

  十、银行对账

  代办处应在每月5日前完成上月银行对账工作,以银行存款账单和银行对账单逐笔核对,列出未达账项,做出银行对账余额调节表,并及时了解未达账项的原因以作出正确处理。

  十一、专利收费数据传输及收据的转送

  代办处当日记账的数据,应在第二日向专利局收费处传输(节假日、法定休息日顺延),并确认数据传输成功,若传输失败应再次传输。传输工作应当按照代办处收费系统操作手册有关规定执行。因故不能传输数据的,应在当日以传真形式将有关原因上报专利局收费处。未上报的,按无故延误传输数据处理。

  (一)专利收费数据传输的记录

  数据传输后,代办处应建立相应的书面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数据传输日期、数据传输量、数据收据号范围、数据传输人的签章等,以备查询。

  (二)费用数据传输日的确定

  代办处费用数据传输日,以专利局收费处系统收到日为准。

  (三)专利收费收据的转交

  代办处当日打印的收据第一联,应在第二日以挂号形式寄交专利局收费处,不得将多日收据合并一日寄交。寄交的收据第一联(棕色:存根)以连续纸形式按序排列。寄交时应附代办处交接单一式两份(应有相关人员签字)、收据使用情况统计表一份。

  十二、向专利局转交专利费用

  (一)银行汇款到账后,代办处应自开出收据之日起三日内转交专利局收费处。

  (二)收到邮局汇单后,代办处应自开出收据之日起三日内转交专利局收费处。如邮局汇单注明的实际汇出日至专利局收费处收到代办处传输收费数据日超过十六日,专利局收费处以实际收到传输数据日为缴费日,当事人能提供证明的除外。

  (三)收到现金、支票后,代办处应自开出收据之日起三日内转交专利局收费处。

  (四)代办处每日转交的总金额应与每日向专利局收费处传输的数据及日结单的总金额一致。

  (五)代办处应遵守日清月结及三日上缴的规定,不得无故延迟汇款。专利局收费处有关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账 号:0200010009014400518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北太平庄支行

  (六)对由专利费用滋生的利息,根据财政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规定,应全额上缴国家财政。由代办处独立账户资金滋生的利息发生即上缴专利局(由专利局收费处代收),上缴时应单笔汇款,并在汇单上注明利息生成时间。

  (七)专利费用的日报表、月报表

  1.日报表

  代办处每日应将以下报表与收据一并报送专利局收费处:
 
  (1)日结单

  (2)过帐凭证汇总清单

  (3)应交局过帐凭证汇总清单(多卷)

  2.月报表

  每月终了时,代办处应及时打印总账、分类账,并于每月第一个工作周向专利局收费处报送以下报表:

  (1)科目余额表(一、二、三级各一份)

  (2)专利收费收入款明细表

  (3)资产负债表

  报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务有关规定,即应有三级签章。

  十三、专利收费收据的使用及管理

  (一)专利收费收据的使用

  代办处收到缴费人的缴费应遵照一号一开的原则,即同一申请号、同一缴费日、同一缴费人所缴纳的一笔费用应使用一张收据。

  (二)专利收费收据的领取及返回

  代办处领取的专利收费收据,应按序使用(从小号到大号)。每日使用的收据第一联(棕色)应于次日使用同一信封挂号寄交专利局收费处。

  (三)作废收据的处理

  如代办处记账后的收据因故作废,应收齐收据第一联至第三联并注明“作废”字样,将其与其他第一联(棕色)收据一并按序排列,寄交专利局收费处。收据汇总交接单应标明相应的作废收据号。

  (四)专利收费收据使用报表

  1.代办处应按规定报送《收据使用情况统计表》与《收据使用季报表》。

  2.《收据使用情况统计表》为每日记账实际使用的收据量统计表。统计时输入使用(含作废收据号在内)的起始号与终止号。

  3.《收据使用季报表》为每季度记账实际使用的收据量统计表。统计方法同上,应于每季度第一个工作周报送专利局收费处。

  (五)专利收费收据用途

  专利收费收据仅可用于专利收费,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十四、专利缴费凭证和记账凭证的保存

  专利缴费凭证应按正式卷号顺序装订成册,每卷的封面和侧面应注明年、月、卷号种类及顺序编号。装订银行、邮局凭证时,应将专利收费收据记账凭证和缴费人的汇款单粘贴在一起。装订面交卷时,应将专利收费收据记账凭证和缴费人的缴费清单粘贴在一起(X卷应将记帐凭证和现金及支票回单粘贴在一起),由代办处代为保存。以自然年计算,于第二年年末将上年度成册账簿由专人转送专利局收费处,转送时应附相应的账簿登记清单。

  十五、代办处专利收费系统的管理及使用

  (一)收费系统的管理

  由专利局负责提供收费系统的软硬件,代办处负责设备的使用管理和定期更新。代办处负责人对收费系统的安全及正确使用负责。收费系统应由一名代办处工作人员操作,该工作人员应具备熟练操作计算机的技能。

  (二)收费系统的工作范围

  收费系统仅用于代办处专利收费,不得用于其它工作,不得向代办处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收费收据及收费系统软件。

  (三)数据备份及系统恢复

  代办处操作人员每日应对收费系统的收费数据备份,妥善保存备份资料。当系统出现故障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专利局收费处,由收费系统操作员根据恢复手册指导内容,重新安装系统,收费数据由代办处利用本地备份资料恢复。恢复过程应有相应的书面记录,并以书面报告形式报送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

  (四)收费系统软件的维护与更新

  代办处收费系统软件的维护与更新由专利局统一安排。

  十六、附 则

  (一)本规程中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调整时,本规程将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规程自2007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管理规定〉的通知》(办发〔200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