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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化工行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8:45:54  浏览:98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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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化工行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化工部


关于印发《化工行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2月15日,化工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部属企事单位,大、(公司),部属企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集团、公司),部属大专院校:
为了加强化工行业各单位的专利工作,现将《化工行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望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贯彻执行情况函告部专利管理办公室,同时抄送部科技司和政法司。

附件:化工行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化工行业的专利工作,保护发明创造的专利权,鼓励发吸创造,促进技术进步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化工行业专利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保护化工行业各单位的发明创造权,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其技术进步。
第三条 化工行业的专利工作,包括专利管理、专利实施、专利文献利用、专利代理等方面的工作。化学工业部(简称化工部)专利管理办公室负责整个化工行业的专利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位列市的化工厅(局)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专利工作;化工行业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中国专利局发布的《企业专利工作办法(试行)》及本办法的规定开展专利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化工行业的各单位。

第二章 专利管理
第五条 化工部专利管理办公室是化工行业的专利管理机构,设在中国化工信息中心,在化工部知识产权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化工行业专利管理工作。业务工作由部科技司归口管理,具有执法和管理的双重职能,在中国专利局的指导下,依法从事化工行业专利执法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法职能,即调解、处理下列争议与纠纷:
1. 专利侵权纠纷;
2. 有关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授予前实施发明创造的费用纠纷;
3. 专利申请权纠纷和专利权属纠纷;
4. 关于发明人或设计人与其所属单位对其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及职务发明是否提出专利申请的争议;
5. 关于专利许可合同的纠纷;
6. 对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处罚;
7. 其它可以由专利管理机关调解或处理的专利纠纷;
(二)管理职能:
1. 组织宣传和贯彻执行《专利法》,普及专利知识;
2. 组织协调化工企业、事业单位的专利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
3. 研究专利对策,拟订专利工作计划、规划。
4. 管理专利许可证贸易及化工行业技术引进项目和产品、技术进出口中与有关专利工作;
5. 指导化工专利服务中心及其他专利咨询服务机构的工作;
6. 组织协调专利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及考核;
7. 组织管理专利技术实施,并监督落实《专利法》规定的对发明人和设计人的奖励措施;
8. 审查化工行业各单位向外国转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并接受向国内其他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备案;
9. 组织协调利用专权文献的工作;
10. 负责专利信息交流工作。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都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专利管理人员,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专利管理工作,其专利管理人员参照第五条管理职能的规定进行工作。
第七条 化工行业各专利代理机构应根据《专利代理条例》开展工作。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八条 化工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的专利管理人员要依法做好本单位专利权的申请、维护、终止等有关工作,维护本单位的专利权。
第九条 化工行业各单位及职工都要保护本单位专利权不受侵害。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包括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调处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应自觉遵守《专利法》及有关规定,不得侵害他人专利权。
第十条 化工行业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化工行业企业、事业单位与行业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就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办法》向当地有关专利管理机关或化工部专利管理办公室请求调处,对调处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化工部专利管理办公室调解、处理专利纠纷和专利侵权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贯彻着重调解的原则,处理专利纠纷后应作出处理决定,并将该决定通知有关当事人。
第十二条 请求调解专利纠纷和进行专利诉讼时,应按《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办法》提供必要材料及缴纳有关费用。

第四章 专利实施
第十三条 化工行业各单位都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落实专利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制度,把专利工作纳入科研、开发、生产经营、技术和产品进出口等各个环节,促使专利技术尽快取得经济效益,推进科技进步。
第十四条 化工行业企业、事业单位都应有一名副院长、副厂长(副经理)或总工程师主管专利工作。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可指定有关的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专利工作;其他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明确负责这项工作的机构和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化工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在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技术改造,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凡能申请专利的,应及时申请。
第十六条 化工行业企业、事业单位从国外引进技术和进口产品时,要对该项技术和产品的专利法律状况进行调查。在可行性报告中,必须包括专利法律状况的检索报告,并把此项内容作为审核批准引进项目的条件,为谈判、签约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 化工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对拟出口的新产品、新技术,事先要研究是否在出口国(地区)申请专利,以及该项产品或技术在该出口国(地区)的法律状况,防止被他人仿制或造成侵权。
第十八条 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含有专利许可内容的技术转让合同的谈判、签约中,应有专利工作者或主管专利的领导参加。
第十九条 企业开发实施专利技术,凡符合条件的,可向有关经济、科技管理部门申请列入新产品开发和相应的技术开发计划。对化工行业发展影响面大的专利技术,可实行计划实施。

第五章 重视和加强专利信息交流
第二十条 化工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在制定技术发展方向,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贸易时,要充分利用专利文献所提供的技术、法律信息,使经营决策科学化。
第二十一条 化工部专利管理办公室应协同有关单位定期对中国专利局批准和公告的专利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有条件的专业应对国外某些重要产品的专利状况进行系统分析,制定适合本专业要求的专利战略和发展方向。
第二十二条 为扩大专利信息交流,化工部专利管理办公室会同各省、自治区、市化工厅(局)筹建化工专利信息协作网。化工专利信息协作网章程另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化工部专利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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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煤炭院校“四条线”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煤炭部


关于印发《煤炭院校“四条线”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7年1月1日起试行,199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各煤炭高等学校、干部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
现将《煤炭院校“四条线”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从1997年1月1日起试行,199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在试行阶段,各院校仍按现行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同时按“四条线”管理的要求,组织模拟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以便为正式实施测算基础数据、积累经验,并做好各项基础准备工作,保证“四条线”管理改革健康有序地进行。在试行和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部财劳司。
附:煤炭院校“四条线”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煤炭院校“四条线”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九五”时期煤炭工业改革与发展纲要》,促使煤炭院校逐步成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建立起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炭院校“四条线”财务管理是以院校所属教学科研、后勤服务、校办产业和管理保障等二级单位为划分对象,对其实行分别管理。对院校内部每个教学科研、后勤服务、校办产业和管理保障单位分点核算,分别反映办学经济效益。

第二章 核算主体与“四条线”界定
第三条 “四条线”财务管理的实质是在院校内部引入市场机制,确立核算主体,划小核算单位,实行模拟法人运转,提高办学效益。
第四条 核算主体的确认是指院校所属二级及以下单位中能够自收自支,以收抵支和组织经费收入以及按比例提取管理费,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它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能够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
2.能够单独组织收入,实行以收抵支,独立核算的单位。
3.有经费来源,或以其它形式取得收入,以收定支,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
第五条 “四条线”的界定是指煤炭院校对其所属的单位、部门依据其业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分别划分为教学科研线、后勤服务线、校办产业线和管理保障线。
1.教学科研线,是指院校中直接从事教学活动和直接辅助教学活动的单位以及直接从事科学研究、“四技服务”与设计的单位。包括各系、部、图书馆、电教中心、外语中心、计算中心、中心实验室、教材和教学实验设备管理等教学辅助单位。院校所属的科研院(所)、研究中心、设计院(所)等单位。
2.后勤服务线,是指院校中直接为师生员工工作、学习、生活以及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单位。包括食堂、浴室、宿舍、校医院(所)、幼儿园、清洁绿化队、车队、供水、供电、供暖、供气、修缮、物资供应及房产管理等从事后勤服务的单位。
3.校办产业线,是指由院校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直属院校领导的各类工厂、公司、招待所等单位。
4.管理保障线,是指党政管理以及保障学校的稳定和发展的有关部门。包括机关各处室、人才交流培训中心、社保部门和附属中小学等。
第六条 院校二级单位兴办的经济实体,一般不再继续进行“四条线”划分。其财务活动一律纳入到主办单位的财务帐内。

第三章 管理要求与内容
第七条 “四条线”管理应根据各部门工作性质和特点采取不同的财务管理形式。
1.教学科研部门实行事业财务管理。
2.后勤服务部门模拟企业财务管理。
3.校办产业实行企业财务管理。
4.管理保障部门实行事业财务管理。
第八条 实行“四条线”管理的要求是:
1.教学科研线以教学任务和科研项目为核算对象,核定和计算收支,结余留用,超支不补。
2.后勤服务线以提供的劳务(服务)项目为核算对象,进行成本核算,按校内价格向服务对象收取服务费用,自负盈亏。
3.校办产业线以产品或经营项目为核算对象,进行完全成本核算,自负盈亏。校办产业应明晰产权关系,确保资本保值增值,按规定向学校上缴费用。
4.管理保障线以学校管理部门和基本保障及发展项目为核算对象,核算收支,结余留用,超支不补。
第九条 教学科研线收入与支出的内容:
1.收入:学校根据政府拨款和学费收入,依据学生人数并综合考虑事业计划、专业特点和教学任务等因素,核定教学单位经费;科研收入是以科研课题和科研服务取得的收入。
2.支出:
(1)人员费用:包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障费等。
(2)业务费:包括办公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实习实验费、固定资产占用费、师资培训费,水、电、暖和通讯费用等。
(3)设备购置费:包括仪器设备购置费、图书购置费等。
(4)设施维修费:包括房屋维修费、实验室改造维修费等。
(5)学生事务支出:包括奖助学金、学生活动费等。
(6)管理费用:指按比例提取部分。
(7)其它费用。
第十条 后勤服务线收入与支出的内容:
1.收入:院校不再拨给日常经费,其收入通过向学校及内部单位和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取得。
2.支出:其内容和项目除增加折旧费支出外,其余参见“教学科研线”支出项。
第十一条 校办产业线收入与支出的内容:
1.收入:依靠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入。
2.支出:包括材料费、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工会经费、折旧费、修理费、水电费、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销售税金及附加、其它支出。
第十二条 管理保障线收入与支出的内容:
1.收入:二级单位上交的管理费,政府拨款,捐赠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等。
2.支出:
(1)党政机关管理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业务费、设备购置费、设施维修费、其它费用。
(2)离退休人员保障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医疗费用、业务费、设备购置费、设施维修费、其它福利费用。
(3)学校发展支出:包括大型设备购置费、大型公用设施费、其它学校发展支出。
(4)学校其它保障支出:包括待岗人员费用、社会保障费、中小学经费支出和其它保障支出。

第四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按照《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的要求,在事业单位中配备总会计师,实行总会计师经济责任制。
财务处是学校实行财务工作统一领导的职能机构,财务处在总会计师领导下开展工作,未设总会计师的院(校),由主管财务工作的院(校)长代行总会计师职权,总会计师对全校的经济工作负责。
第十四条 院(校)实行“二级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二级及以下单位不再设置独立会计机构,而是成立会计服务中心,实行代理记帐制度,统一办理全校内部结算和日常核算业务,但不经管货币资金。原单独结算和核算的二级单位,其业务移交会计服务中心统一办理。
会计服务中心行政上是财务处的派出机构,在财务处领导下开展记帐和结算工作,经济上相对独立,向服务单位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为了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学校成立校内资金结算中心,在行政上是财务处的派出机构,由财务处直接领导,在经济上是提供服务的一个部门。

第五章 管理配套措施
第十六条 实现“四条线”财务管理,要制定校内价格,设置调控机构,建立财务评价和考核指标体系,完善监督机制。
第十七条 内部价格的制定,要公平合理,便于有序竞争,避免垄断。制定内部价格,应遵循提供劳务与受益双方商定和学校价格管理部门进行指导的原则。学校应逐步编制指导性的价格目录。
学校应成立收费管理委员会,规范校内收费行为,负责制定审批内部结算价格。收费管理委员会下设管理办公室(挂靠在财务处),负责对校内各种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进行协调和确认。同时对收费的票据和收费的变更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成立校内人才交流培训中心(挂靠在人事部门),学校将富余人员集中管理,进行培训,为再上岗提供条件。
第十九条 成立以院(校)长为首,财务、监察、审计、校办、工会、法律顾问处等部门参加的仲裁委员会,对“四条线”财务管理办法实施中的各种经济纠纷进行协调、仲裁。
第二十条 建立一套适合煤炭院校的经济指标考核体系。考核的主要指标包括:财务评价考核指标,经济效益指标,资本保值增值等指标。
第二十一条 加强财务检查与监督。各院校要根据自身实际,结合“四条线”的特点,分别制订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等规章制度,定期对各条线收支状况进行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煤炭高等院校、干部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
第二十三条 各煤炭院校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1997年1月1日试运行。从1998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绥远省人民法院(52)审行字第四号通报的意见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绥远省人民法院(52)审行字第四号通报的意见的函
1952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绥远省人民法院:
你院(52)审行字第4号通报为归绥县人民法院错判起义军人袁锦尚等3人死刑,指示所属各级法院对起义人员过去的反动行为应本既往不究的原则,不能再行追究查办。按一般情况,此类案犯如无严重罪恶,民愤不大时,可依通报内所提,“对起义人员过去的反动行为应本既往不咎”的原则处理;但如此种罪犯确属罪大恶极的分子且证据确凿时,亦应当依法严惩,不能一律不予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