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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外经贸局关于梅州市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激励措施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1:25:33  浏览:87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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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外经贸局关于梅州市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激励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外经贸局关于梅州市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激励措施的通知

梅市府办〔2010〕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市外经贸局关于《梅州市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激励措施》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外经贸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梅州市促进外商投资企业

发展的若干激励措施



梅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第一条 为进一步吸引外商到梅州投资,扶持企业做大做强,提高我市利用外资的规模、质量和效益,加快承接产业转移和推进劳动力转移,根据市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梅市府〔2009〕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本措施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港、澳、台地区及外国的公司、企业、个人或其它经济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20强奖。

自2010年起,每年由市外经贸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市质监局、外管梅州中心支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评审小组,对外商投资企业(含合资、合作、独资、股份制)进行评选奖励。经评定的前20名外商投资企业,市政府将在梅州日报等主流媒体予以公布并授牌表彰,同时给予每个企业1万元的奖励。

(一)评选条件:

1.守法经营社会形象好、行业龙头带动作用强、促进就业税收贡献大。

2.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以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1000万美元以上规模者入围。

3.已投产企业,以当年实现总产值全市外商投资企业排名前20名者入围。

(二)评选时间。

评审小组于次年的2月底前组织评审,对经评选的20强企业名单上报市政府予以审定奖励。

第四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贡献奖。

(一)对进入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固定资产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市政府授牌表彰并给予专项奖励。

(二)对在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以外、全市范围内的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当年实现固定资产投(增)资500万美元以上的,市政府授牌表彰并给予奖励2万元。

其他相关规定按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于2009年联合制定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专项奖。

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创立品牌、优化产业结构、开拓国内外市场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按照市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梅市府〔2009〕23号)及有关配套文件规定给予专项奖励。

第六条 资金核拨。经市政府审定后,对获得上述奖励的企业,由市财政直接拨付给获奖企业。

第七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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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政府


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22号)

《玉溪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7月8日玉溪市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8日起施行。

玉溪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保障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及《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云劳社办〔2007〕1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方共同承担的原则。
(二)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区别对待的原则。
(三)坚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与现行农村养老保险管理一体化的原则。
(四)坚持低保障、广覆盖,面向全体被征地农民的原则。
(五)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完善的原则。

第二章 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险范围:
(一)经批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统一征收土地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土地承包权的。

第三章 资金的筹集与待遇的给付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按土地被征收情况,分为土地完全被征收和土地大部分被征收二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土地被征收后,完全没有土地的为土地完全被征收;人均耕地面积小于或等于0.3亩的为土地大部分被征收。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参保人个人缴纳、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原则筹集。
(一)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土地完全被征收的农民由县区人民政府人均补贴4000元,集体可根据经济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助,个人缴费不低于6000元。
(二)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土地大部分被征收的农民,由县区人民政府人均补贴3000元,集体可视情况给予补助,个人缴费不低于7000元。
(三)在本办法实施之后的被征地农民,实施“即征即保”。每征收一次土地,集体按土地补偿费(不含安置补助费)的40%补助被征地农民用于缴纳养老保险,县区人民政府按集体和个人缴费的30%补贴,但累计补贴总额每人不超过5000元。
(四)政府补贴资金的来源:县区人民政府每年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提取30%划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作为政府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补贴资金。本办法实施之后,各县区在征收土地时增加社保安置补助费,并计入征地成本。社保安置补助费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测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政府补贴资金缴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专项用于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为主的社保安置。社保安置补助费按征收土地类别及其面积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征收建设用地和水田、菜地补助2.5万元/亩;征收旱地、园地补助1.5万元/亩;征收林地等其他农用地补助0.5万元/亩。社保安置补助费不足以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解决。
(五)集体补助资金经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集体经济组织的参保情况和意见代缴入所属县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土地补偿费的监管,确保集体补助资金按规定及时到位。
(六)本办法实施前,土地完全和大部分被征收的农民,个人缴纳资金原则上一次性缴清,若因特殊情况不能一次性缴清的,投保人可与农村养老保险管理部门签订协议后,在三年内缴清。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愿意参加养老保险的,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
第七条 已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后又被征地的农民,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政府、集体补助给个人的资金并入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现行农村养老保险的规定进行管理,其以前个人缴纳部分可视同本次被征地农民的个人缴费(只能计算一次)。
第八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年满60周岁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养老保险待遇给付按现行农村养老保险规定执行。
第九条 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原则上不得退出。缴费期间死亡、保险关系转移和户口迁出本县(市、省)后,迁入地没有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退还个人账户余额,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除上属情况外退保的,只退个人缴纳部分,国家和集体补助部份不予退还。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完全归参保人所有,参保人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保证期为10年,在保证期内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超过保证期仍健在的,继续领取养老金,直至去逝为止。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由市、县区劳动保障(人事劳动)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 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对象的程序:第一,由被征地村(居)民小组提出参保名单;第二,报村(居)民委员会讨论并公示;第三,公示无异议的,报乡镇(街道)国土资源管理所、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审查;第四,审查合格的,报县区劳动保障(人事劳动)部门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第十三条 市、县区应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其成员由监察、审计、劳动保障(人事劳动)、财政、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组成,负责对本级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部门及所属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贯彻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统计和内控制度,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的业务办理及个人账户管理,负责做好辖区内相关政策的宣传培训和业务指导。财政部门负责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核算、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的勘测,确定补偿标准等征地补偿工作。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及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县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除留足正常支付部分外,必须全部集中到市级统一管理。市级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任何部门不得挤占、转借、挪用和截留。
第十六条 各县区在征地中,征地单位未按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的,各级劳动保障(人事劳动)部门不予签署征地的审核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由玉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出台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8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上级有新的文件出台,再作修改完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玉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解释。

温州市市级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规定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州市市级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规定

温政令第127号



  《温州市市级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赵一德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温州市市级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

管 理 规 定

  第一条 为规范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节约财政资金,保障基础测绘成果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温州市市级基础测绘成果(以下称市级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市级基础测绘成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市级基础测绘成果包括:

  (一)全市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网资料数据。

  (二)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模拟地图、数字线划图、数字高程模型。

  (三)正射影像图、航摄像片资料以及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四)地下管线成果资料(管线图和成果表)。

  (五)基础地理信息数据(GIS入库数据)。

  (六)其他应当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基础测绘成果。

  第四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使用基础测绘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

  (二)申请的基础测绘成果范围、种类、精度与使用目的相一致。

  (三)符合国家、省相关保密法律法规与政策。

  第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申请人)需要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市级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

  (二)单位介绍信(函)或者个人身份证件。

  (三)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供使用的决定。准予提供使用的,通知申请人办理使用手续,签订《基础测绘成果使用许可协议》与《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后提供;不准予提供使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

  应对突发事件需要使用市级基础测绘成果的,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作出是否准予提供使用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市级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应当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简化环节和程序。

  第七条 市级基础测绘成果实行无偿提供和有偿使用相结合制度。基础测绘成果有偿使用的,应当按照《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基础测绘成果有偿使用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管理,接受物价、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级基础测绘成果用于下列事项的,应当无偿提供,工本费按照物价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国家机关规划、决策、行政管理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

  1.市、区两级政府用于发展规划、决策、行政管理的;

  2.市、区政府部门用于行业规划、行政管理和社会公益事业的;

  3.各区下辖镇(街道)用于行政管理、村镇规划的。

  (二)军队、政府及有关部门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

  1.军事设施、国防建设项目;

  2.各级政府用于防灾、减灾、灾后重建项目以及突发事件应急。

  (三)财政投入的重大民生工程及其他公益性事业的:

  1.国家、省、市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相应政府的重点工程文件及发改部门项目立项或者核准文件为准,不含经营性项目和收费还贷项目,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以市政府有关文件、纪要或者市领导批示为准);

  2.市、区政府年度为民办实事项目(以市、区政府下达的相关文件及承办部门签订的责任书为准);

  3.其他由市、区及下辖镇(街道)财政投入的各类非营利性建设工程项目(以发改部门的项目立项文件为准,无立项的以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证明文件为准,不含财政补助及收费经营性项目,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以政府有关文件、纪要或者市领导批示为准)。

  (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的:

  1.市政府部门、区政府及所属部门、乡镇政府建设专业地理信息系统并与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协议的;

  2.国有市政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用于专业地理信息资源调查、采集,建立专业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协议的。

  (五)市政府所属国资集团公司因下列事项需要使用市级基础测绘成果的(以发改部门项目立项或者核准文件为准,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以市政府有关文件、纪要或者市领导批示为准):

  1.城市建设重大项目前期准备、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建设;

  2.城市公用事业、交通、运输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3.开展市政公用事业及其他专项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编制;

  4.承担教育、文化、体育和卫生等公益性服务项目。

  (六)社会团体以非政府财政投入用于非经营的公益性建设工程项目的(以社会团体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为准)。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规定无偿提供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政府及其有关单位无偿使用基础测绘成果建设专业地理信息系统的,无特殊原因原则上应当采用温州市地理空间基础框架平台为基础数据平台。

  第十条 被许可使用人应当在许可的范围内使用基础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被许可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失密泄密。

  第十一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更新基础测绘成果目录,依法对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他人违法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任何单位、个人可以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二条 在基础测绘成果的申请、审批、提供、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