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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律师承办案件可向正在预审期间的被告人调查案情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20:20:44  浏览:94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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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律师承办案件可向正在预审期间的被告人调查案情的通知

司法部 公安部


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律师承办案件可向正在预审期间的被告人调查案情的通知
司法部、公安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为保证律师顺利执行职务,特应律师承办刑、民案件可否向正在预审期间的被告人调查案情的问题作如下规定:
律师承办案件,如果主要知情人是正在预审期间的刑事被告人,且该案与被告人本身的案件无利害关系,律师可持律师工作证和调查专用证明,由公安预审部门的人员陪同会见在押被告人,向其调查取证,取证内容限于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证据的范围之内。如果律师所调查的问题与正
在预审期间的被告人本身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律师可持律师工作证和调查专用证明,并拟出调查提纲,请公安预审部门协助,由预审人员向在押的被告人问明情况,并及时将其材料转交给承办律师或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1987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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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在祖国大陆举办对台湾经济技术展览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在祖国大陆举办对台湾经济技术展览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12月1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外贸中心,各部委直属公司,各商会、协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我部制订了《在祖国大陆举办对台湾经济技术展览会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台港澳司)反映。
特此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举办对台湾经济技术展览会规范有序地进行,促进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祖国大陆举办的对台湾经济技术展览会,包括:
(一)海峡两岸的经济技术展览会。
(二)对台湾出口商品交易会。
(三)台湾商品展览会。
(四)台湾厂商参展的国际性展览会、博览会。
(五)台湾厂商参展的全国性展览会。

第二章 举办单位
第三条 对台湾经济技术展览会的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的责任、资格和展览行为按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台湾民间机构在祖国大陆举办对台湾经济技术展览会,须联合或委托大陆具有主办资格的单位举办。在大陆的招商招展由大陆主办单位负责。
台湾的主办单位,应是具有相当规模和办展实力、信誉良好的展览机构、大型公司、经济团体或组织(包括经济贸易促进机构、同业公会、行业协会等)。

第三章 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 举办海峡两岸的经济技术展览会,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批。
第六条 除第五条规定之外,举办其他对台湾经济技术展览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审批,报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审批举办对台湾经济技术展览会需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政治内容
举办对台湾经济技术展览会,不得出现“台湾独立”、“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等政治问题。台湾厂商参展的宣传品、杂志、电子出版物等资料中不得有代表“中华民国”的字样、图片、音乐等。
(二)展览会名称、展品内容、展出面积、时间、地点、筹组方案和计划等。
祖国大陆与台湾联合举办的经济技术展览会,应冠以“海峡两岸”的名称;各省(市、区)与台湾省联合举办的经济技术展览会,则应分别冠以该省(市、区)与台湾省之名(如:“闽台××展览会”、“沪台××展览会”等)。
展品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法和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先进水平,有利于扩大海峡两岸经贸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申请报批的单位应按要求向外经贸部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
邀请台湾厂商参展的国际性及全国性展览会、博览会,应提交有关主管单位的批件、参展台湾厂商的名单(中文)、展品内容、展出面积等详细清单,并提前一个月申请报批;举办海峡两岸的经济技术展览会、对台湾出口商品交易会、台湾商品展览会,应提交展览会的筹组计划和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参展企业及其展品的有关情况等,并提前六个月申请报批。

第四章 海关监管
第九条 海关凭外经贸部批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展览品监管办法》,办理进出境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祖国大陆台资企业参加在大陆举办的对台湾经济技术展览会应以大陆台资企业名义参展。以台湾厂商名义参展,展出从台湾进口商品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行并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适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附件二:主办单位报送举办对台湾经济技术展览会总结的内容和要求
一、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
二、展览时间和地点。
三、展览规模,包括:
(一)展览面积或摊位总数(按标准摊位3×3平方米计算);
(二)参展单位总数;
(三)举办国际性及全国性的展览会、博览会,报台湾参展单位数量及所占比例,境外参展面积(或摊位数量)及所占比例,参观人数;举办海峡两岸的经济技术展览会、对台湾出口商品交易会及台湾商品展览会,报台湾到会客商数量及相当于摊位总数的比例,洽谈项目或出口成交额。
四、参展单位、到会客商、参观人员对展览会的反映和意见。
五、主办单位之间或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之间履行联合办展协议的情况。
六、审批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事项或材料。


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体群字(2000)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委(体育局),各直属单位:
  目前,我国已进入了人口老龄化阶段,今后一个时期我国老年人口还要以较快的速度增 长。老龄问题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等诸多领域,是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长治久 安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战略任务。为使全社会进一步重视老龄工作, 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对老 龄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现就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定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直属单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 龄工作的决定》的精神。要广泛宣传体育在老龄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并作为体育战线在新的 历史条件下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三个代表"的具体行动,提高体育战线广大干部职工对做 好老年人体育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直属单位 要把老年人体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体育事业发展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开展老 年人体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三、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涉老部门和群众团体 ,发挥体育部门的优势,切实抓好老龄工作,为全国的老龄工作做出应有的贡献。要履行在 同级老龄工作委员会担负的工作职责,做好老年人体育的有关政策、法规的制定,指导和推 动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
  四、各极体育行政部门、直属单位要切实维护和保障老年人参加体育健身的合法权益。 积极配合民政、公安等部门同伤害老年人身心健康、宣传迷信邪说、侵害老年人权益的行为 进行斗争。
  五、各极体育行政部门、直属单位要重视发挥离退老体育行政管理人员、教师、工作者 等的作用,坚持业余自愿、社会需求同个人志趣相结合的原则,鼓励他们从事老年人体育组 织管理、体育健身技能的指导、体育健身知识咨询等活动。
  六、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老年人体育健身设施的投入力度, 为老年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提供场地设施等条件。现有的体育场馆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 服务。
  七、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直属单位要重视发展老年人体育事业,逐步增加对老年人体育 的资金投入。采取措施,积极研制开发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体育健身产品和服务项目,引导老 年人进行自我健康投资和体育健身消费,推动老年人体育向社会化、产业化的方向发展。
  八、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直属单位要积极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开展老年人体育工作的形 式和办法。要结合老年人的特点,把思想教育与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结合起来,使 广大老年人以健康文明的生活安享晚年。
  九、请接此通知后,及时转发至基层单位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于2000年10月31日前 汇总报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


国家体育总局
二○○○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