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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证券合作、磋商及技术援助的谅解备忘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9:56:22  浏览:94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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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证券合作、磋商及技术援助的谅解备忘录

中国 美国


中美证券合作、磋商及技术援助的谅解备忘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与美国证券与交易管理委员会(“美国证管会”)(以下合并简称“主管机构”)对建立和维护公开、公平、高效、健康的证券市场的目标有着一致的看法,认识到发展有效的国内法律和监管制度对于维护市场的公正性和保护投资者至关重要,确信国际合作能够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和有效运作,愿意奠定一个双方均能接受的合作与磋商的基础,据此达成下述谅解。

               一般原则

 一、本谅解备忘录陈述主管机构的意向,但是不构成有约束力的国际法律义务。

 二、主管机构认为依据本谅解备忘录向对方提供协助是必要的和有益的。这些协助应当在主管机构所属国家的法律及各种资源条件允许的范围内提供。凡提供某项协助与主管机构所属国家的公共利益相违背的,该主管机构可以拒绝提供此项协助。

 三、未明文写入本谅解备忘录的有关要求和提供协助的程序,使用信息方式的许可、保密要求和其他事宜,将采取个案方式处理。

            法律实施的合作与磋商

 四、主管机构特此表明其意向,彼此将向对方提供获取信息和证券材料方面的协助,以便于各自对其本国证券法规的实施。主管机构认为,这些协助对于涉及证券发行、买卖中可能存在的欺诈行为等事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凡有必要,主管机构将通过各种合理努力,取得本国其他政府部门或者机构的合作,以提供本谅解备忘录规定的各项协助。

 五、主管机构确信,在与各自市场运作和保护投资者相关的所有事务上,建立一个框架以加强联络与合作是必要的和适宜的。为实现这些目标,主管机构的意向是就双方共同感兴趣的问题进行定期磋商,从而加强各自的证券市场,维护和促进这些市场的稳定、高效和公正。

 六、为了进一步保证本谅解备忘录的有效执行和主管机构之间的沟通,主管机构特此指定联系人员。

               技术援助

 七、为了实现发展完善的证券监管机制的目标,美国证管会有意向与中国证监会探讨建立和实施一项持续的技术援助的计划,并就此向中国证监会提供咨询。在这方面,主管机构的意向是在人力物力条件许可的范围内,共同确定培训和技术援助的需要并为此工作,从而促进发展在中国境内发行、买卖证券和向境外发行证券的监管框架,其中包括:
  1.保护投资者的法律、法规;
  2.发行证券的标准,包括信息披露标准,会计、审计原则和标准,证券估价的方法和标准;
  3.市场监督和执行机制;
  4.对包括代理商、自营商和投资顾问等市场专业人员的监督制度和行为准则。

 八、主管机构预期可以按照下述方式提供具体援助:
  1.美国证管会在起草法律、法规方面提供协助;
  2.美国证监会派其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专家来中国提供咨询并就专项课题进行集中培训;
  3.在中美两国或其中一国进行证券法规的一般性培训;
  4.在美国证管会及美国金融机构中为中国证监会的工作人员安排实习。

            生产日期及后续谅解

 九、本谅解备忘录将于主管机构签字之日起生效,且将继续有效直至主管机构任何一方将其终止时失效。

 十、主管机构将定期评议本谅解备忘录的执行情况,以便改进双方之间的合作。有鉴于此,一旦中国证券法正式生效,主管机构将考虑是否对本备忘录进行补充或者替代。
  本谅解备忘录于1994年4月28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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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规范电力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关于印发《规范电力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电监办〔2008〕40号


会内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中电联:

《规范电力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会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规范电力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要“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最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产业〔2008〕2351号)。根据《实施意见》的要求,现制定规范电力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规范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行政、加强监管、严格自律、规范发展”的方针,集中整治当前行业协会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健全规范发展的长效机制,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要用一年左右时间,解决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不规范、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等突出问题,使服务质量明显提高,会员满意度和社会公信力明显增强;用两到三年的时间,理顺政府与行业协会关系,使政策法规比较健全,监管体制比较完善,自律机制得到加强,行业协会规范发展长效机制基本建立。
二、工作范围
这次专项治理规范工作的范围是: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包括所属分会和代管单位)的服务和收费行为;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为电力业务许可工作提供的服务和收费行为;在行业协会中兼职的电监会及派出机构工作人员。
三、主要任务
(一)集中整治电力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下列四类问题:
1、行业协会违法违规强制入会、摊派会费、强行服务,未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提供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培训、出国考察等方面服务的,以及违规设立“小金库”、乱收乱支的。
2、行业协会违反民政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规定,依靠代行行政管理职能或凭借垄断地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增加企业和社会负担的。
3、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违法出具认定报告或出具虚假认定报告,借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市场中介组织提供虚假信息、搞恶性竞争,违反商业道德、严重侵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的。
4、社会中介机构在依法或接受委托授权实施认证、检验、鉴定以及举办资格考试等,不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定的;依据委托、授权的行政职能,或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联合下发文件或协议,强制或变相强制委托人购买指定产品或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的;以及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的。
(二)集中规范下列政府行政行为:
1、坚决纠正将特定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的服务作为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进行指定服务;坚决纠正干预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依法自主开展活动等行为。
2、严肃查处电监会机关、事业单位和派出机构把行业协会作为自己的“小金库”,利用其资金或借用其账户滥发福利,以及公务人员在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无偿占用财物、报销个人费用等问题。
(三)重点健全以下长效机制: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发展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的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等文件的要求,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自律机制建设。健全行业协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快建立行业协会评估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建立健全行业协会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2、加快推进政府与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分开。进一步把应该由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交给行业协会,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等服务的制度。行业协会要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及其部门彻底分开。
3、完善监管体制。探索逐步建立健全科学、规范、有效的监管体制,调整和完善行业协会的代管关系。
四、具体步骤
规范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调查研究、制定方案(2008年9月底前)。对行业协会和委托市场中介组织的服务和收费行为、对非法干预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系统的调查,找准问题症结和工作的切入点,制定集中整治和长效机制建设工作方案。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集中整治(2008年10月至12月)。组织开展本单位自查自纠和集中整治,明确自查自纠和集中整治的程序和处理方式,对发现的问题区分情况,有的进行自纠整改,有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纠正处理。
第三阶段,建章立制、规范管理(自2009年1月起)。在推进集中整治的同时,在职权范围内组织制订相关制度,推进规范发展。对委托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作出规定。
以上三个阶段,每完成一个阶段,有关单位要将工作情况写出专题报告。
五、工作要求
规范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责任重大。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专项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落实责任制,保证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坚决防止走过场、搞形式主义,务求专项治理工作目标的实现。
(一)加强组织领导。电监会成立规范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安排,进行工作指导。工作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 王禹民(电监会副主席、党组成员)
副组长 江岩(电监会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成 员 谢振华(中电联党组书记、常务副理事长)
陈群(电监会办公厅主任)
张燕敏(电监会资质中心主任)
李晶华(电监会监察局副局长)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承办具体工作,搞好沟通协调。办公室主任由李晶华兼任,抽调办公厅、人事培训部、监察局、资质中心和中电联各1名处级干部作为办公室工作人员。
(二)明确责任分工。中电联负责行业协会及所属分会、代管单位的专项治理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制定具体方案,围绕工作任务开展自查自纠和集中整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资质中心要对委托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进行电力业务许可服务及收费行为进行认真清理,研究提出规范意见。电监会派出机构要协助做好监管范围内电力行业协会的专项治理工作,并对委托行业协会及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进行集中整治,纠正工作人员在行业协会兼职问题。
(三)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小组要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群众民主评议、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严肃查处违规违法案件,对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推进。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税〔2008〕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同时废止。

  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